人力资源派遣公司的成本包括:人力资源外包成本、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费用、用于人员聘用与管理费用。为满足被派遣劳动者就业服务所需的信息技术等相关支出,并在实际发生时计入相关业务服务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0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所发生的支出及支付的工资薪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人力资源派遣公司在业务中并不需要为劳务用工的职工支付工资报酬,但是应当按照相关协议约定作为劳务成本按月摊销。对劳动者发放加班费时则应当将加班所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加班成本、加班工资、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时的费用等支出。

一、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0号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费用,需要在“其他相关支出”科目中予以记录,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和“业务支出”科目下“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相关费用,资本化——资产处置损益”。【注意:实务中此类费用是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用工单位使用劳动者,而非劳务派遣公司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因此人力资源中心可以直接作为资产处理。【例】某年1月1日起,某客户向人力资源中心发出的“人员派遣”需求书,明确了服务时限、费用标准以及劳务派遣协议主体、协议有效期和派遣期间隔等内容。约定了派遣期限为一年、派遣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及终止用工程序等事项。由于上述人力资源中心需要为客户提供人才咨询等相关服务。为满足客户需求支付的费用为:费用——服务报酬;支出【注意】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判断: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支付的费用不得直接计入用工单位的资产规模(成本+费用),如劳务派遣费用支出超过一年以上(3-5年),可视为该业务不能作为资产处理。
二、用来人员聘用与管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员聘用与管理费用支出应在员工入职、绩效考核、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处理:用来人员聘用与管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满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相关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前提条件下,企业发生且不得税前扣除,而是按月作为成本费用处理。例如:A公司招聘10名人员,根据薪酬管理制度要求每半年将员工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结转一次,待达到年度工资总额12%的标准后才开始支付员工基本工资。在2023年8月25日的招聘工作中,公司实际支付给10名员工的基本工资为12500元/月(实发)+500元/月(预发),另外公司还考虑到员工在疫情期间工作压力大、加班较多时会给予一定补贴,所以将其作为了“福利费”处理。

三、支出应根据规定进行会计分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劳务派遣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0号)第四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的成本费用,按照规定的用途,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或直接冲减当期相关成本费用。但是,企业应注意,企业向派遣员工支付的工资和为其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的费用应予以摊销,但不应计入“营业外支出”。根据《人力资源派遣服务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派遣企业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派遣岗位人数,直接确定实际支付的费用数额;派遣劳动者按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所确定且以实际支付为准的岗位人数确定实际支付的费用数额。由于会计核算采用成本加成核算方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当实际发生成本高于当期费用时,应作相关调整确认当期损益。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向派遣员工支付的工资和为其提供技能培训等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应在“实际成本”科目核算;发生与实际用工业务无关的支出或计入其他项目,如不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等应作适当调整,从而增加当期非经常性损益。
四、总结及建议
由于人力资源派遣业务一般是企业与雇员进行简单的劳动关系,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一些特殊行业而言,往往无法直接取得员工工资及福利收入,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相关规定,职工本人承担的工资薪金不能超过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限额。而员工应当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人力资源派遣公司可采用“其他组织支付款项”方式取得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应按实际支付给用工单位的劳动报酬列支;而对于其他组织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则按照“支付给劳动者报酬所支付的费用”,即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人数,然后乘以月平均工作时间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当劳务派遣工不是专职提供劳动力岗位工作时可以直接发放加班费;如果是专职提供劳动力岗位工作时直接发放加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