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成本是企业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合理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它包括了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工资支出占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其中主要包括工资及奖金支出、津贴和补贴支出、福利与保险支出等。工资收入占成本总额80%以上。社保与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人力资源成本,不需纳入当年成本总额范围。

1.工资及奖金支出,主要是企业为提高职工积极性和稳定性所发生的各种必要的成本支出,包括:

a.奖金支出:包括职工薪酬、各类福利、补贴和职工个人负担的其他支出,如基本工资总额浮动限额(含浮动工资部分)等;b.福利、津贴与补贴支出:包括企业为增加从业人员的福利和津贴而发生的费用,如养老金,住房补贴等;c.工会经费、集体福利支出或其他费用支出:如奖金、津贴和补贴、各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d.其他支出:如加班费、各种补贴、奖励性津贴。

2.奖金支出,主要是奖金中发放给生产、工作人员的数量和金额均超过正常标准的部分,按其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在基数上进行计算。

企业工资总额与奖金支出之比应保持在1∶1至1∶1.5的范围。企业发放给员工的基本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等,应在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则应在年终汇总纳税时,直接扣除。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为其职工发放的各项福利待遇;以及生产设备更新和改造等提供的必要的物质帮助和服务。如有条件,可考虑采取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无偿捐赠等方式给予补助。

3.福利和社会保险支出,主要是为职工办理法定及约定范围内所必需并由企业承担部分的费用支出。

其中包括职工福利费,包括员工正常生活补贴,员工医疗保险,加班工资,住房补贴,工伤护理补贴,福利慰问金,伙食补助,年休假补助,带薪年休假补助和法定假期补助等(参见《劳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社会保险支出包括职工享受一般社会保险待遇的部分所需资金,也有部分职工不享受这项待遇内容。福利和社会保险支出中,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与企业依法应缴纳义务发生额不同的部分不属于企业应当缴纳的社保或工伤费用支出范围,其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部分不属于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提供的待遇支出范围。应计入成本总额核算。该部分费用不属于人力资源成本范畴,应在管理费用中体现。

4.福利与保险支出,主要是为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福利而发生的相应费用。

福利与保险支出一般按成本列支,即从福利保险基金中提取。社会保险是国家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规定了企业职工必须缴纳的保险费、福利支出由国家承担,职工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缴纳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2%以上,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为4年。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险制度,并按规定足额提取社会保险基金,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5.其他企业人力资源成本主要包括企业为提高职工积极性、稳定性所发生的各类支出以及由该职工交纳或者承担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企业为提高职工积极性、稳定性所发生的各类支出包括职工教育支出、职工培训支出、学历教育补贴、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投入费用、非全日制从业培训费用、在岗小时工资和绩效工资增长成本支出等。员工福利支出包括福利待遇支出、奖金、津贴和补贴支出等。对于上述费用,可分别按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归集入账,不能直接计入人力资源成本。因此人力资源成本可分为管理费用(主要是工资及奖金)与销售费用(主要是工资及奖金)两大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66号)第二条规定,与企业发生或者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直接经济利益相关的成本支出,包括与工资、房租、水电费等直接相关的费用以及为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本期应作为当期处理成本项目;对当期不再发生但在5年内(含)由企业留存收益所弥补,可以作为当期损益(不超过法定纳税期限3年)的成本项目。所以人力资源成本属于当年的一次性费用,在扣除方法上不作任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