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人通过一定的形式,在不改变现有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增加使用时间、地点、方式或工作内容等,从而改变劳动关系和职能,使劳动者能够通过经济手段获得最大程度的生存。对人力资源企业而言,提高用工效率是一种新的用工方式。灵活用工可以充分发挥员工自身能力与技能优势,对减少企业运营成本起到重要作用。然而因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关于灵活就业者相关保障条例的规定,而导致用工成本高企问题困扰着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2023年5月10日下午13:00-16:00;由市人社局、市税务局联合举办《关于调整城镇社会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15号)最新发布!此次调整降低了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至20%、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等。“灵活工作人员”概念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劳动者的义务。

一、什么是灵活就业?
人力资源服务平台:灵活就业,是指以非全日制、兼职、自由职业者为主体,通过合同形式实现就业的一种模式。这类平台既可是个人自由职业者也可是就业服务机构。灵活就业是“非全日制就业”与“灵活就业”的结合体例。目前,很多非全日制劳动者主要通过个人或自由职业者的平台工作。也就是说,在国内通常是指“非全日制”与“灵活就业”两种身份并存情况,即通过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实现对就业群体的灵活用工或实现工作时间和就业方式灵活性。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关于灵活就业的明确标准和法律规定,所以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纠纷。
二、《劳动合同法》有哪些新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服务市场做出了很大的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用人单位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或者第八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额外支付经济补偿。该条是与上世纪90年代《劳动合同法》相比,对灵活用工所作的重要规定。

三、人力资源企业如何应对目前的困境?
本次讲座邀请到了北京盈科税务顾问有限公司资深税务专家,同时也是盈科税务顾问有限公司全国税务顾问服务团队的创始人之一。此次调整,主要是针对2023年以来的阶段性疫情而制定的,但并非针对灵活就业者。本次疫情,让企业在这场特殊时期有了更多责任、更多担当;同时也对灵活就业行业有了更多需求、更大范围、更高标准的思考与发展方向;为更好提升就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灵活就业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机遇和帮助。因此我们邀请到了盈科税务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首席税务专家李伟文先生将为大家带来《新形势下社保缴纳有关问题分析》课程;并邀请到盈科税务顾问有限公司资深税务顾问刘玉华先生进行《新形势下社保缴纳有关问题分析》课程;并根据本次讲座内容为大家讲解相关注意事项!
四、人力资源企业如何运用新手段降低员工成本?
如何进行灵活用工?如何有效降低人员支出成本、建立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以新工具为基础进行人员管理改革,为人力资源公司节省人力资源成本人力资源企业要了解最新的国家政策和要求,以灵活用工的新形式来应对社会的发展。本讲座旨在帮助企业了解各种形式的自由职业者是否适用于国家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