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起,国家正式实施营改增试点,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了重大的改革。在营改增之前,大部分企业都是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这种模式下虽然实现了减税降费,但税负却不降反升,而且还容易引起税负转嫁。但是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税率从16%降到13%。

一、什么是人力成本
人力成本指企业为雇佣员工所支付的劳动费用。人力成本包括工资薪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具体包括员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保健费用、职工外出活动费用等。人力资源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对个人(单位)从事各种劳动所消耗的费用,包括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二、营改增前,人力成本抵扣模式
人力成本包括工资、薪金、福利费、工会经费等。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工资属于最主要的成本支出方式,同时也是最主要的成本支出。一般企业人力开支主要包括人员工资、薪酬福利、劳务补贴和企业绩效考核奖金等。对此,我们可以结合下面的案例来分析。
三、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申请抵扣

营改增后,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员工实际工资超出扣税凭证核定范围或者不能取得合法有效发票的情形下,则不可以申请抵扣。企业如果按照实际工资总额来计算员工社保费用的缴纳金额,员工社保费用缴纳到了不能抵扣的月数时,企业就需要申请抵减。如果属于不能取得合法有效发票,则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时,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其合法来源和必要的资料。企业需要将自己与员工的劳务关系提供给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会计核算,取得合法有效合同或发票证明其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取得合法有效税务凭证(增值税专用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与员工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发票);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相关纳税事宜。
四、哪些纳税人需要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除增值税征税范围外的其他应税项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试点纳税人取得应税劳务之日起计算;其他应税项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纳税人取得应税劳务之日起计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条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1.以取得应税劳务收入为前提,同时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缴纳增值税;2.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已征收增值税但因销项税额不足抵减已缴税款,或者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申报表作废等情形除外;3.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超过1年不满3年未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或者未提供其他书面资料或者采取可靠措施排除非法扣缴义务人情形;4.按次纳税,每月终了后一次性足额缴纳增值税。
五、抵扣比例的计算方法及如何确定
从增值税制度的角度,抵扣比例的计算方法为:在计算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数后,按5%的税率计算出进项税额。该公式为:按照这个公式计算出的抵扣比例为:根据以上公式可知:增值税抵扣比例=(进项税额+6%)×增值税税率-6%=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