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常规操作:某A公司将600万元增值税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虽免缴企业所得税,但相关研发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2. 优化方案:改为"征税收入"处理后,600万元退税款用于研发可享受100%加计扣除(合计抵减1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最终节税150万元。
3. 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文明确即征即退税款用于研发时,企业可自主选择税务处理方式。
1. 关键条件:仅拥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研/进口本地化软件销售可享受优惠,委托开发(著作权归委托方)不适用。
2. 风险警示:深圳某企业伪造著作权骗享退税741万元被稽查,暴露无研发人员、异常成本结构等问题。
1. 操作模式:在返税园区设立采购/营销中心,可获增值税40%-45%、企业所得税22%-35%的财政返还。
2. 叠加效益:园区公司开具13%专票给主体公司,综合降低税负至原额的60%左右。
1. 混合销售场景:丙公司销售软件(500万元)与普通货物(100万元)时,按收入比例分摊24万元间接进项,确保软件项目足额抵税。
2. 计算公式:退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3%,需精准核算直接/间接进项。
1. 双重红利:软件类高新企业既可享受即征即退,又能叠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案例中150万元节税)。
2. 风险平衡:需留存研发立项、资金专项核算等证明材料,避免被认定为虚列支出。
建议企业结合自身业务模式,综合运用产权规划、会计政策选择及区域税收优惠,同时注重业务实质与票据管理合规性^[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