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对中国的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也是人力成本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疫情期间,中国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人力成本压力。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稳定员工收入来源和提升产品质量,降低损失已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那么,面对企业人力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本文主要从劳动者基本工资、社保、公积金等角度分析,从降低企业成本方面入手助力企业渡过难关。首先谈谈疫情对劳动关系产生诸多影响:劳动者如何维权?这些都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下面笔者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对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依法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成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应当注意:若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但不得以裁员、降薪为由降低劳动报酬或者克扣工资。具体要视用人单位实际情况而定。
二、因受疫情影响,劳动者因企业无法复工而出现的工资、社保及公积金支付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迟复工和学生返校期间做好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2号)的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此时限内复工复产的,应优先安排并支付工资。对因防疫防控措施不能按期返岗复业的务工人员,其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可以与企业协商续订成劳动合同或支付工资暂且不作强制要求。同时应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咨询;如果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说明上述问题的解决方式,则建议在疫情解除后及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复工复产手续。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疫情期间,国务院办公厅已经明确将复工复产视为恢复正常劳动关系,并不受法律、法规保护。在此情形下,部分用人单位因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返岗将面临劳动关系中断的风险,所以劳动者应采取合理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劳动关系中的劳动争议
由于疫情的影响,劳动关系中的劳动争议主要是与突发事件的发生相关的劳动纠纷,因此针对突发事件的劳动争议,如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及时提供劳动而发生的工资报酬等方面的争议较为常见。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4号),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不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未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或参保缴费出现困难的用人单位,经职工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适当降低工资水平。如果受交通管制、隔离等影响无法按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或参保缴费出现困难的单位,经职工本人申请,可适当延长正常缴费时间或延长缴费工资发放时间。但延长缴费期间及延长缴费工资发放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此,对于此次疫情可能导致劳动力不足、失业或延迟就业等引发劳务用工和社会保障问题的情况下,劳动者根据相关规定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相关建议和建议
建议:企业在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同时,可以考虑向员工发放一定的“工资福利”,以减轻员工因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例如可以考虑向员工发放现金福利,员工可以自愿选择购买健康保险、为员工办理疾病保险。在降低员工工资和福利的同时,企业还需要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例如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来规避相关的用工风险。对于员工,建议不要轻易拒绝缴纳社保,也不要轻易为员工购买健康保险,最好能够通过线上渠道进行办理;对于企业来说,可以要求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或建立劳动关系。建议: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相关防疫措施和政策宣贯,确保广大员工切实做到“防疫不懈怠、抗疫不马虎”。如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及其他不可抗力情形时,企业应当积极与员工协商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理由、补偿办法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