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3年一季度我市的人力成本压力比较大,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做好企业用工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23号)的规定,我市人社部门结合实际在政策层面予以了部分的扶持。其中: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含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疫情费用可按规定进行报销;对已发生的人力成本可以不予返还;对享受政府特殊惠企政策但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延长补贴时限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政策主要包括五大方面内容:一是对参保职工,根据我市制定的政策规定,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进行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并履行,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社保补贴等,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二是对用人单位因突发事件造成失业、停工倒闭或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而造成职工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等问题可以申请缓缴社保金;三是因疫情原因被依法实施隔离影响正常生产生活或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因疫情产生经营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产运行或无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经企业申请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四是对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应享受社会保险费率政策优惠而未能享受到相关优惠政策并符合相关条件时,允许其向当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五是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生产经营且未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进行解聘的,允许其向当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社保补贴。

一、享受政策对象
按月申请缓缴的人员范围为:(1)参保职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企业用工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23号)规定的参保职工(指参加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2)用人单位:以单位形式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上年度未裁员率低于企业及其裁员率的参保企业。(3)参保职工:参加了我省失业保险的上年度12月31日前企业及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未超过300人(含)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享受稳岗返还。(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的中小微企业(二)2023年度未裁员率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下同)的企业(不含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困难企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参保职工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并稳定就业6个月(含)以上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参保企业(不含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困难企业)(三)有裁员或停产等情形的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裁员率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不含本数)或失业保险金标准在我市上年度平均水平以上(以参保时间为准,下同)的参保企业(不含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困难企业)。
三、缓缴期限

根据我市制定的政策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缓缴期限最长为1年,且缓缴期间不得转为当期应扣未扣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医疗保险待遇缓缴期限最长为3个月,失业保险待遇缓缴期限最多为2个月。工伤保险与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合并实施。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可以享受工伤津贴、医疗待遇或者治疗康复费,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职工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不予计息;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划拨给企业。
四、缓缴方式
企业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是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书面材料(即《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二是企业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详见附件1)。三是企业承诺缓缴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的除外)。以上材料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于每月5日前报送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后于每月15日前将审核结果通知企业进行缓缴备案手续的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备案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7-8811555;电子邮箱:jscxmyzg@163.com;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区华夏西路409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邮编:530010;联系人:刘嘉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