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仍在蔓延,随着全球经济活动的逐渐恢复,疫情对全球经济的影响也将逐步显现,我国国内的经济形势也将面临一定压力。从2023年春节期间开始我们国家便已受到严重影响:春节假期延长、人员流动受限,不少企业停工停产,员工返岗延期等都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了较大的影响。那么在疫情期间,对于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导致劳动报酬不能按时发放和正常发放、降低工资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呢?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对于疫情的影响,国家已出台了多项政策,其中就包括了对于企业的员工工资待遇方面政策。但是很多小伙伴都发现自己在人力成本管理时会出现一些问题。这里我就来谈谈人力成本管理方面的一些建议。

一、员工应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部等七部门印发)规定,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部分,在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支付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足额支付。超过一个月不能支付的,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沟通,达成协议或采取措施达成一致,支付违约金。在此期间内仍应依法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同时,应及时收集、固定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相关证据并及时告知用人单位人事部门。若因企业原因造成员工不能在企业工作未返岗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医学观察等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企业也未能提供正常出勤而导致其未享受到工资福利待遇时,要依法支付工资报酬。

二、关于劳动报酬的支付问题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在此期间未能提供正常生产服务或者提供的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提供的正常范围内。那么该如何处理呢?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应当支付工资并不是很明确。目前不少地方均出台了针对疫情期间企业劳动报酬支付的相关规定: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相关原因逾期不能提供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或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导致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段内的企业;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又无正当理由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这些都属于疫情期间企业出现停工停产、经营困难,导致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企业就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但对于延期复工、错峰生产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发放工资等情形,则可能会导致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员工费用承担不足等情形出现时,企业还应依法支付员工相应报酬。

三、对于企业正常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

目前很多企业都面临着生产经营困难,但企业自身又没有能力支付员工工资或者支付不及时等等问题。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二)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包括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企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一个月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其月工资,即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照企业每日平均工作量确定。其中,未包括加班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条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工资的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即使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对在此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造成了损失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建议企业积极寻求人力资源部门协商帮助企业处理好员工工资给付事宜,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于因疫情无法按时发放工资的情况下应当与员工协商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对于企业来讲也是同样适用此政策!

四、关于减员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及建议

针对部分企业在疫情期间的减员,我们可以建议企业与员工协商,通过协商一致进行减少减员。对于已经按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履行完相关手续后即可申请终止劳动关系,对于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公司,建议先将剩余工时工资中扣除。同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就应当将实际工作天数及比例进行合理公示,尽可能减少员工争议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关于劳动报酬、补发及正常发放的问题,建议:1.对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下(六个月内)公司应支付其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至百分之三十以下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可以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而不需要扣除;2.对于已经完成相关工作且没有出现严重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在一个月内可申请暂缓支付工资。如果涉及辞退员工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的,由企业另行安排劳动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