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行业是我国重点发展的四大支柱产业之一,同时也是劳动就业较为困难和劳动密集型的行业,在国内外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的情况下,发展前景依然十分广阔。我国玩具行业用工总量虽然在不断增长,但由于企业结构不合理、劳动力素质偏低、管理模式不够科学等原因,致使整个玩具行业用工质量参差不齐。为保证玩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广大消费者满意,规范玩具市场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以下简称“管理”)、加强人才培养(主要指专业技能人才),确保行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此本标准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用工指导意见》为依据,综合考虑员工资历、年龄及工种匹配度等因素对企业用工进行了分类评估。在此标准基础上逐步制定了本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具体要求与内容,为用工单位和相关劳动者提供更加有效、科学的管理服务并有效地防范人力资源流失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企业用工情况评估

为有效地规范用工,保障相关劳动者权益,规范市场,维护玩具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秩序,依据《劳动合同法》、《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玩具行业实际情况及行业特点,参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相关标准,本标准对用工单位的综合分析情况进行了分类评估。同时基于企业对员工管理能力以及行业发展趋势的研判等因素将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划分为:正常工、临时工、待业、外包、实习生、企业内部员工、全职、兼职及非全日制8大类(详见附表)。评估主要依据包括劳动力数量、人员素质、企业用工环境及对劳动者权利义务影响等因素对企业用工情况进行评估:(1)从业人员数量:从业人员总数占公司职工总数比例在2%以下,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相关规定,工会可以进行工会组织。(2)员工平均年龄为23.9岁(含);主要受教育年限:8年;中专以上学历占75.4%;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占20%;高级工及以上职称比例为66.6%;技术工人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为77.6%;管理人员占职工总数比重为42.4%。(3)人员构成:男员工比例控制在61.0%;女员工比例不超过1:3,女工比例不超过1/3。工人年龄结构与劳动力资源条件密切相关。

二、企业员工基本信息

本标准以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学历、专业技能、工作年限、年龄等为主要评估指标体系。本行业内劳动力主要分布于大中城市,年龄在40岁以下为宜、女性25岁以下为宜。岗位等级的划分为:班长以上管理岗位,车间主任,主管以上,其他岗位。按照企业的不同类型、不同岗位对员工的不同要求分别设置相应的基本素质要求。具体标准如下:(1)学历: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3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从业经验。(2)技能:电工、电子设备操作员、钳工、注塑工、数控车工、机械手、装配工、电子测量员、数控车床工、电焊工、裁判员、电焊工等专业技工。

三、用工类型与类型界定

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可以将用工类型分为三类:A、技术类:主要指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这类人员既不需要从事直接提供劳动的专业技能知识,也不需要直接从事生产工作,他们的劳动主要是在生产过程中,主要靠机械工具等完成相应的操作动作,并不从事生产过程操作活动,也不需要一定是体力劳动。B、技能工种:包括钳工、注塑工、模型工、检验工等基本工。这类人员是企业最常用的岗位。这类人员主要是在技术上有一定困难且又对工作要求较高,又有技术技能培训需求,同时还希望在短时间内掌握专业技能和工作方法,更多需要依靠个人主动学习,所以这类人应该是企业中从事一线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人数较多的岗位。另外,需要培训合格以后才可上岗。此类人员占到了企业员工总数约10%左右。但其工作时间较短,所掌握理论知识相对较少,知识更新较慢,职业技能相对较差,如果对企业发展没有重大贡献或具有挑战性更高、风险更大等特点。因此企业需要采用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技术手段来提高劳动者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在这类岗位上,要求有一定的技术技能和综合素质,这类人才应属于企业急需且紧缺类用工,可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认定与推荐。

四、用工方式与劳动报酬计算方式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合理选择用工方式,尽量采用劳动密集型企业。同时,为减轻劳动强度,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员工成本,企业在安排劳动者时应考虑员工在企业内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企业不得将人员派遣到其他单位。用工单位不得将员工与非劳务派遣员工混合用工。同一生产岗位不同工种的不同工人按其实际工作时间的长短计发报酬。劳动报酬计算方式包括计件工资、奖金、津贴等。最低工资标准: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企业,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又不能按照有关政策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津贴和补贴(支付现金形式)。

五、劳务派遣公司的责任履行途径

根据本标准,用工单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根据自身需要及实际情况,组织劳务派遣工与被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为工作任务或者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等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应根据本企业劳动力市场价格计算。双方约定或者国务院人事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用工合同一般为三方协议:一是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员工订立岗位;二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如用工单位不能提供符合本标准中规定条件且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协议为由解除与乙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使用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或者不能依法享受社保待遇、经济补偿期间,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调整。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务派遣工开始履行义务之日起与其支付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劳动报酬;二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按月支付生活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限制劳动者自由使用的工具或者设备并为此支付支出的费用(包括罚金);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支出的费用等。违反劳务派遣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用工单位可与其签订外包协议,如本企业同意将有权开除劳动者等事宜以劳务派遣经营为由解除合同或被辞退(转工),按法律法规进行赔偿(见附件1)等形式解除劳务费收取与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倍的数额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本标准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作处理则按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用工单位违反本标准中关于劳务派遣工管理方面要求和义务规定,对直接管理人员作出相应处罚;构成犯罪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