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人力资源成本是指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提供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增值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费用,包括:工资薪金、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终止金和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等。我国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各项税费并扣除,以实现损益为目的的所得。税务机关在日常审核税收时,必须对成本项目进行核实并按规定扣除。因此,成本法下所称人力资源成本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以及在相关税费中应分摊进应交税金项目形成的累计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下面分别来看看,如何界定人力资源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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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工资薪金
员工工资薪金是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和个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由于个人工资薪金主要通过市场工资、社会保障基金和劳保福利等渠道支付,因此工资薪金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员工工资薪金是企业为了激励员工努力工作所发生的工资收入(包含奖金、津贴、补贴等)、年终奖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3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各种报酬(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包括货币性奖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加班加点工资外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来计算。不能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在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与劳动合同有关的保险费、公积金中属于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缴存至职工个人账户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并列入基金;不足缴存的从职工互助社会保障基金中列支。由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支付的福利费或者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作为扣税项目列支;属于福利类支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支;不符合开支范围或超工资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支出予以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属于经营所得项目下的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或由投资者负担的个人部分;包括企业为其提高劳动生产率而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国家统一规定而向劳动者发放、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并在银行代发的各类款项等项目所形成。职工工资总额应当准确及时地计算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劳务报酬所得不属于经营所得;因此劳务报酬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福利费
福利费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各种形式的福利待遇,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贴、职工赡养人口补助、职工交通补贴、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赡养人生活费等。福利费计入资产的,应按实际发生额的10%计算在当期损益中扣除。因此,福利费支出,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及主管税务机关有关规定计入成本,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的福利费不允许扣除或计入其他成本费用。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标准或实际支付时间,按照实际发生额向职工支付的薪酬等进行核算。职工福利费包括员工发放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所需材料及费用等。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及其有关家属支付的各项赔偿金、抚恤费;职工日常生活费用等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企业负担和员工个人负担有关的伙食补助费、职工医疗互助保险金、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国家规定可以计入社保缴费基数部分或按规定从工资薪金以外支付费用中列支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或国家规定应当计入费用的其他项目应当计入各项成本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他费用应当计入费用;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如:探亲补助费、职工福利费、生育抚恤金、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费等)支出不得扣除[注]。企业向外出差人员支付的交通补贴、食品补助等福利费可以在税前全额计入职工福利费列支并计入成本费用中处理。福利费只能在职工工资总额中列支。企业发生符合税法规定且实际发生额超过年度费用标准但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计入当期损益。超过工资薪金20%部分不得扣除,超过部分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充计算扣除。
3、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其他有关职工福利费的项目,不属于职工薪酬。

如: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工会经费等福利费,不属于职工薪酬范围。此外,职工福利费还包括按月发给职工本人以及直系亲属的补贴和津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的补贴、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从职工福利费中开支的住房公积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有关规定,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31号)中涉及上述各项的费用外,其他各项应由企业负担和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补贴以及其他各种形式(如单位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费、加班加点费等)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准予在计算其他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全额扣除。
4、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应与企业发生的职工工资薪金一起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支出方面,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号)、《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6号)文件的基础上可以再增加40%的规定。企业应该根据工资薪金和福利支出的实际发生额,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人力资源成本是指企业为满足需要而支付给人员实际发生的费用。以人员为主要核算对象。为确定企业各类人员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直接归属于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以及与职工劳动相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其中属于职工工资薪金的部分为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部分;属于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提供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法定情形以外的其他所得。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形成的亏损及以后年度所发生的费用,准予弥补;超过弥补期限仍未弥补的漏洞,准予弥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劳动合同终止金和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经济活动中,劳动关系是一种正常的用人关系,双方权利义务要对等。然而我国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往往需要支付一笔数额不小的经济补偿金,这也使得一些企业在办理此类业务时会存在争议:“个人终止合同”如何界定?《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福利费支出外,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应当扣除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予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