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是指在员工薪酬管理、福利管理等方面为达到一定规模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员工薪酬支出所必须发生的全部费用。人力资源成本一般包括:工资薪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等。一般认为,除上述外,各用人单位所发生的人力资源成本,主要包括直接工资薪酬支出、间接工资薪酬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其中,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以及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计入企业的税金及附加(如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或经营费用开支中去。这也是税法规定必须单独核算人员薪酬的原因所在。

一、直接工资薪酬支出
企业发生的直接工资薪金支出是指职工直接支付给其本人和为其提供劳务的单位所发生的各种直接费用。它包括:(1)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总额×80%。(2)企业的人员成本中包括薪酬总额×固定薪酬系数,如员工年薪=10000×2×80%。(3)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4)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中还包括了一定比例的工资薪金,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其他费用收支情况

其他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其他费用包括工资薪金支出中的职工福利费(包括法定节假日等),以及各种商业保险、社会统筹保险等险种的保险费支出及职工教育经费(包括为取得劳动报酬和其它劳务而支付的各种劳务费)。这些险种的保险费支出可直接从各项业务招待费支出或其他业务招待费中扣除。其他费用包括:职工教育经费(包括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基金)支出;各种商业保险(包括职工重疾险等保险)支出;其他保险费支出;为取得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务而支付的各种津贴和补贴支出;职工福利费(包括住房公积金)支出;其他费用支出。
三、其他因素对工资、薪金支出的影响
企业对员工进行薪酬管理时,除了工资薪金外,还包括:加班费、探亲假、年终奖、工龄奖励,以及各种福利费(如住房公积金)、员工在其他情形下的收入或扣除标准。这些事项均可计入工资薪金支出中。企业对员工的工资性支出也应在本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而这一部分可以列入“工资总额”科目核算,但对不同员工的工资性收入,不能单独核算。也就是说,当你计算出来的职工工资总额低于规定标准时,可以享受不超过当年月平均工资2倍的比例扣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职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能覆盖个人部分等个人原因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也应计入“工资总额”科目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