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劳务派遣公司),通过第三方招聘员工来进行管理,属于“委托代征个人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及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等,属于企业“经营所得”项目;属于“个人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去免税金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自行确定是否符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以向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包括支付给职工和接受服务对象的各项收入以及按照上述扣除项目计算的盈亏。因此,人力资源成本票一般就是按照发放工资薪金时给个人实际支付来核定费用的发票。在这里提醒一下:员工工资应先在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费用。人力资源费用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等签订聘用合同产生的,用于支付给这些合同约定职工个人的费用,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福利费以及与此有关事项而支出的其他开支。

1.工资薪金的费用,在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与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之和的差额,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不足扣除时,应当从工资薪金中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或其他名目列支。上述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30号):第三条工资薪金所得及股息分红、红利,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下列费用: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法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将职工福利费支出、员工教育经费支出和工会经费中属于企业工资薪金的部分,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照规定扣除。因此,在此提醒下,不要将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单独列入社保扣除项目。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不能抵减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采取转嫁成本方式向个人支付给其在本单位发生的费用在扣除该部分费用后,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负担。

2.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应在取得时准予扣除。

其中,福利费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员工发放的各种福利、职工教育等费用,包括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所发生的费用。员工个人在派遣期间应缴纳的工资薪金,按照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取得或由用工单位按规定从税前扣除的现金形式体现的补贴、津贴和其他费用是属于企业工资薪金范畴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工资薪金支出,未进行税务处理,税务机关有可能会认为企业已经取得了税前扣除的发票,而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产生怀疑,也不会在税前扣除。比如派遣员工个人,没有取得企业代扣代缴个税的凭证,就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没有这个凭证,也就不会扣除了,而且只能扣除在会计上税前扣除。所以,如果公司招聘了一个员工,要求每个月给员工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而这部分补助或公司福利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那这部分也可以税前收入了的话,再去税前扣除。

3.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上述费用支出,不得用于企业其他支出,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劳务派遣公司为客户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并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员工之间发生的报酬支出、法律责任损失等支出,属于企业“经营所得”项目,应与员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为应付员工社会保险,可与用工单位协商约定将保险费在单位所得税前扣除和支付给员工社会保险基金缴存单位。用人单位不得用于员工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职工福利费用支出。劳务派遣公司与个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执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标准、社会保险缴纳、违约责任等内容。特别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四款:个人因劳务取得的报酬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扣代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由本人支付的那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相关税款提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一)因劳务派遣公司原因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由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所以:员工社保支出应在工资薪金发票上填写单位名称及个人信息、社保缴费证明(必须是单位统一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用工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税号或者身份证号码等资料。公司也应以员工实际发生、能够证明其工资为该员工个人所得的费用为税前扣除项目。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果用工单位与其他单位约定了按月发放工资,那么用工单位不得支出与其无关的支出费用,如培训费或者其他与职工工作、生活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未发生但实际发生又无法在税前扣除的费用,应准予从发生当期扣除。员工个人不得就超过部分加计扣除。也不能自行选择是否需要开具发票;所以公司要有员工工资单或者社保缴纳记录,劳动合同以及与此有关事项支出等

4.工会经费属工资薪金性质支出不予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为从业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及生育保险费。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必要的工资是工会的职能之一,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单位的上级工会拨交工会的经费及单位行政的补助等。同时,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保障其经费来源合法和渠道畅通。按照《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规定,工会经费属于工会预算、支出范围,纳入企业的预算管理,列入本单位的预算。同时工会经费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其使用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后,单独列支。因此,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是可以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