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民非用工模式的研究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但至今还没有完全研究透。我在某上市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一个国际贸易业务,其人员包括企业人力资源总监和会计两个人,而所有的业务人员均来自于非生产单位。其人力成本主要来源于国际贸易中因雇佣和技术合作产生的额外费用,比如运输、劳务等活动中为雇员提供免费交通工具的开销或者在雇员工作期间需要支付的伙食费用。那么如何才能把这些人力成本分摊到每个人的身上呢?

一、成本分摊原则
通常情况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因雇佣、技术合作产生的费用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分摊,其中一方对另一方收取的费用也应分摊到其成员身上,不能将费用全部归入某一个成员身上;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经常遇到两个以上的单位同时对多个人员收取费用的情况,但我们通常也是根据人员工资总额等计算该两个单位相应收取的费用是否合理时才进行分摊。一般情况下都是根据公司总营业收入来对人员所支付费用进行计算处理。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对于人员收取的费用(或分摊到人员身上的成本)是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固定成本,我们将其纳入企业成本(或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项目)中,如果需要将其进行分摊,我们将其计入“营业外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同时计入“营业外收入”进行纳税调整。我们再以上述案例为例进行分析:我们作为用人单位(或者其关联方)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与某公司共同承担支付给其雇员的交通免费等费用(或伙食花销);将该员工从其非生产单位派出时所乘坐的交通费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二、与国际贸易部协商并取得理解
在双方就费用分摊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就要与国际贸易部协商具体的工作流程和责任承担。如果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就需要向国际贸易部提供与此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供参考。比如国际贸易部需要对员工所支付的费用进行核算,但在计算中其对于这项费用是没有扣除项的;比如合同中明确要求员工每月要为企业上交伙食费,但是由于实际发生比例比较低,所以无法扣除这部分伙食费。那么双方就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协商来确定此项费用最终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个问题了。当然也可以向国际贸易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为最终分摊做准备。此时就有可能产生争议,而与国际贸易部协商好之后还需要进一步与企业谈判。
三、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与传统的劳动力形式相比,国际贸易中会出现更多的临时性用工。例如企业雇佣员工,可能会让员工的工资上涨。但这种增加员工工资的行为,有可能不会影响到企业对于员工社保、公积金等福利政策的调整。但这种调整并不会降低公司对员工的期望。那么公司会如何调整呢?根据人力资源部给出一个方案,由公司给予员工福利补贴以及由公司为雇员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同时为每位雇员设定了相应的规则,并明确在雇员工作期间如果出现健康问题需要由公司负责照顾。
四、成本发生额的分摊原则
成本发生额的分摊原则是根据企业的劳务支出成本和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成本(假设)。首先,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在其成本发生额的计算基础上计提费用发生额,但在发生时,企业应按“劳动(劳务)成本”科目核算;其次,如果企业不能通过劳务支出成本科目核算,应当按照成本发生额乘以“劳动(劳务)成本”科目确认劳务支出成本发生额;再次,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劳动(劳务)成本”科目与“生产经营活动”科目核算人员工资性支出(非工资)成本发生额。此外,对于非工资,如果员工所在单位有相应工资项目时可由企业按照工资总额20%计征企业所得税;如果没有工资项目,企业则需按照工资总额15%计征企业所得税。如果工资高于成本发生额,则应先将差额扣除之后再按照“劳动(劳务)成本”科目核算费用发生额;如果低于成本发生额则不考虑人工费用,按照“劳动(劳务)成本”科目核算费用发生额。
五、关于劳动关系的处理
从企业角度来说,我们需要考虑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进行严格把控。如果企业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劳动关系的话,应当提前与工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进行沟通,通过双方协商并履行书面通知程序确认。如果不能协商不成导致发生争议的,则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关系和争议。从业务角度来说,如果员工直接接受非生产单位提供的服务或者接受生产单位提供的服务,无论该职工是否是非生产单位的员工,都应该按照正常劳动关系处理方式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发生争议时可能会面临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确认关系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