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企业的利润主要来自于营业收入,因此企业的利润构成中最主要的部分就是营业收入。那么,在营改增的改革中,增值税如何调整,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关键就是人力成本(不含劳务派遣)。那么人力成本怎么计算?

1、按照现行规定,对企业从职工工资中支付给个人的现金和实物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相应费用。
但对企业从职工工资中支付给个人的下列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1)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住房公积金;(3)职工支付给个人的各类奖金、补贴;(4)从本单位取得的其他收入。那么,职工到手的工资就是企业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工资。因为职工实际拿到了这笔收入以后年度不得扣除。所以说,这部分成本是不能税前扣除的。比如职工月收入20000*12=6500*12=5000 (元);这个5000*12=4500元。
2、按规定提取提取、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在工资中所应支付额,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20%征税;
可以作为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按20%征税;可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先按工资、薪金总额的20%扣。注意:以下部分企业是不可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如果你有,那是要交一笔税:你所在企业的高管,以及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个人,那么是不能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一起来看一下吧:首先需要对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附加扣除(即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
3、职工福利费中所应提取而未提取的部分,应当作为职工福利费征税;

企业发放的职工津贴、补贴,以及其他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应当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员工福利费怎么计算?企业支付给员工支付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商业承兑汇票及其他支付凭证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征收税款;其他企业支付给职工福利费时,按实际发生额确认为职工福利费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如因工资、薪金、奖金等形式发放而未实际发生或未取得工资、薪金凭据,职工福利费中所应提取出来而未提取的部分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2%基础上准予扣除;企业职工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食堂支出、职工交通支出、通讯补贴支出;发放给福利机构职工的福利费;发放给离退休职工的抚恤金和救济金支出;职工子女教育成本费用的各项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2%";因职工福利费开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注意:属于符合规定条件也未支出费用无法税前扣除项目的除外。注:自2015年5月1日起,企业在非职工福利费中支付给个人或者非劳务派遣公司、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车船税及住房公积金业务优惠政策继续有效:由公司支付给个人,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个人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就业的发放;离休费、退休费按月结算后支付给职工补贴(或福利费);按照企业有关规定从职工工资、薪金中发放。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9号)第(三)款: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缴纳个人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计算缴纳营业税。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费用应并入人力资源成本征税。如果员工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却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而没有进行社保扣除的话,那么在个人所得税里是要扣除一定金额(比如200元)或者不能税前扣除了
4、企业接受投资者投资入股所形成的股权转让所得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股权转让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过程中,个人股东向股权受让方支付的对价中包含的对价不能超过转让股权时所支付对价总额,也不能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因此该项所得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而投资者和投资人实际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按投资入股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车辆等无形资产时相关税费的计算办法确定。财税〔2007〕34号文件第六条第四款所称“转让股权”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含购买)、受让方依法取得但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而实际派发给个人或单位(不包括持股)的股利(股息、红利)。股息分红是指上市公司发放给个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股东的现金红利。股息红利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应按股息分配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实际取得价格为纳税义务人代扣税款发生时间在2012年12月31日以前,投资者实际取得投资入股所得低于协议约定比例或股权对价确定金额时,按税法规定应缴纳个税的股份分红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未缴纳。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采取“先征后退”政策。
自2014年4月1日起,凡纳税人提供资产交换服务,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价为基础,扣除已抵扣进项税额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或取得的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计算方法为: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1000万元资产交换方式取得30万元股权。甲公司为 A公司支付现金1000万元给 B公司用于购买其持有的房产,而支付现金1000万元给 A公司用于置换资产,其中100万元用于支付给 B公司,500万元用于支付 C公司。按照规定税率计算纳税。B公司和 C公司属于同一纳税主体, B公司和 A公司在2012年12月31日时为合并报表编制范围。B公司以1000万元向 A公司支付的现金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固定资产,且不属于可抵扣进项税额或应补税额范围内。B公司向 A公司支付了500万元房屋租金以及购买资产所支付的定金、购货款,取得了收入; B公司支付了一笔款项用于置换上述资产,从而取得收入2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