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成本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直接、间接的各种费用支出。是按月、季或年度进行计算,并按一定标准分摊到各季度中去完成的一种经济活动支出。按照不同类别的人力资源成本科目核算方法不同,其成本项目也有差异。例如:企业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都是通过会计核算进行计算出来的。其中包括企业管理费、保险费及销售服务费等。

一、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期初全部工资结余额)÷(1+1)=工资总额减去当期发放工资,除以当期人数。(期初全部工资+当期人数)÷(1+1)=工资总额×(1-当期人数)÷(1+1)=全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全年实际发放工资+1-年终发放工资)÷(1-当年人数)=全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其中包括全部在岗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实际发放工资与年度平均工资差额计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中包含了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根据上述资料选择计算公式: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医疗保险)/(1+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元×(1-5%),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员工领取工资按照国家规定时间或按月计发(即按照法定发放期限计算出一次扣除期,以一个月为一季计,每月扣除天数不超过60天)。此外还应包含国家规定福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各种性质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在年终,除按照有关政策外还应向员工发放工资补贴(或奖励)和其他福利。
二、工资薪金及津贴补贴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支付给职工或者雇员的工资薪金。工资薪金的计算:工资薪金=税前工资薪金+社保缴费;劳动津贴=员工工资;加班工资=工作天数×1%;加班费=员工工作天数×4%。津贴补贴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职工必要或者特殊劳动保护或补贴,以满足职工基本生活需要而发放的补贴。属于国家规定应纳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核算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作为工资薪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福利费包括住房补贴、职工带薪年休假补贴、生育津贴以及其他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支出和情况。对在职职工为其所在单位支付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应计入本系统其他成本或费用中去计算其实际发生额。

三、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向职工支付的生活费用。企业向本企业职工提供的各种形式而发生到职工本人或其家属身上的费用,包括:伙食补助费;离休费;探亲路费;防暑降温费;医疗补助费;住房公积金;其他职工福利费。其中按规定支付给企业退休人员、现役军人以及已离休人员的抚恤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不能作为企业税前扣除事项。因此,企业福利费的实际支出不属于税前扣除范围。
四、五险一金及个人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应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每个月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应当为职工在社会保险之外另外缴纳的部分由企业承担。同时企业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提供养老、医疗和失业待遇,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社会保险资金划入单位账户。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保险费,其缴纳数额和缴费基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