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延长部分社会保险待遇项目执行期限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3号)规定:延长大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16%、失业保险费率1%,失业保险总费率0.5%。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由原来的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调整为2023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38号)规定执行。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民主选举或者受托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累计超过6个月(含)以上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交社会保险费。缓交期限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时限与缓缴范围

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资金情况,在每年4月15日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按现行规定执行。2023年7月1日起,全省实行养老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对大型企业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的,参保单位应同时向各级人社部门申请享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各地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2.申请企业及其职工应及时提供以下材料:

(1)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基本情况表;(2)单位盖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登记表;(4)承诺书。

3.有关部门对通过审核的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缓缴期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滞纳金;属于逾期性质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内,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规定申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定。(一)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

4.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签署《同意缓交社会保险费承诺书》。

缓缴期间,不得随意提高社保费缴纳比例、不影响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缓缴社保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将确定的拟缓缴社会保险费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用人单位逾期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