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费用成本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为获取利润而发生的、用于确定成本的费用。企业会计人员对人力资源费用的归集,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对于新设企业,特别是新成立较大规模、业务范围较广以及人员众多、复杂程度高的大型企业,还应遵循“基本业务成本”原则和“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原则进行归集。按照基本业务费用归集法进行核算。企业在实际会计核算中要按照经济业务活动和收入(不含劳务)的范围对其进行列报,应在发生时一次性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但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确定当期收入和扣除标准。

一、计入“员工薪酬”科目
企业的员工薪酬是指为支付给本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支出的货币性资金及因生产经营活动而支出的非货币性资金。员工薪酬不能直接计入会计利润,但可以通过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间接地进行管理或被管理。如果员工薪酬有多个用途,应根据实际发生时计入相关科目,如果没有直接用于管理就只能单独列报为管理费用。该科目主要反映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人力资源进行管理或激励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费及按月支付福利费等。企业应在发生时以货币形式确认为员工薪酬。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并(包括对同一控制下企业与子公司之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合并、分立)以同一控制下企业之间或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果为转移对象确认收入(或支出)、进行利润分配和减少税金以及对外提供服务的费用。
二、计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营业外支出”科目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核算范围是: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形成的损益;因发生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形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形成的非货币性负债所形成的损益;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形成的损益;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税费;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形成的税费;企业或个人为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所发生的费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的内容主要是发生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置损失、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置损益等相关事项中所形成的费用。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损失采用加速法处理;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获取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按照加速递延所得税摊销方法计算得出递延所得税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由于发生的支出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非债权性交易形成的非货币性损益(以下简称营业外支出)项目。该项目应在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计算“员工薪酬”应根据取得工资薪金的职工人数及其贡献程度确定。
企业应按月将职工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账户。如果属于国家征收的“营业税”项目,在计算“员工薪酬”时,则不作为收入列报,应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成本。对于属于非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不计提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属于国家征收的营业税项目并实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也不计入“员工薪酬”计算成本。如:企业为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以及依法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各类基金、信托基金,应从其收入中直接扣除),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而发生的费用,均可计入企业应承担税费项目。
四、会计分录
【分录】对已发生但尚未使用的人员工资,企业将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未取得发票而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分录】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对直接适用的、不与货币时间价值相关的劳务在成本中分摊。【分录】企业在开展人工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为:(1)劳务派遣成本:在发生时,应按以下方法处理:根据受雇单位提供的劳务内容及数量进行相应判断、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