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当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累计利润为负值时,所得税前扣除比例为:累计利润为负数的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该期间应缴纳税的税款(包括应纳税额及滞纳金)计算应纳税额。所以,当需要调整该期间费用时,如果该期间内利润与预计的当期发生额不符应该进行调整。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会发现公司为了控制业绩做了很多假操作。比如员工薪酬不实、薪资标准不一致、绩效考核等,从而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计划。当然也有公司通过人工比例调整实现较高净利润率来掩盖其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今天就为大家分享一下人力资源成本核算比例及其他相关事项,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成本构成

1、工资:主要是指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2、福利费:主要为职工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用品费(如:电话费、饮料费、洗涤剂费等),属于职工福利的一部分,不属于职工工资统筹核算范畴。3、工资奖金:包括绩效奖金、年终奖金等。4、福利费:主要是指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福利费中计提的各项基金或补贴以及根据福利费项目进行核算后发放给职工所形成的现金收入。5、工资薪金:主要是指职工在日常生活中发生或从工资薪金中计提的各项金额,属于职工福利费以外的一项支出。6、其他收入:主要指为职工提供福利而产生的其他各项经济利益支出。

二、成本归集方法

通过以上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在实际工作中人力资源成本核算比例及其他相关事项是存在差异的。在人力资源成本核算比例上,一般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来划分归集范围,但由于成本是按日或按月分配完成的,那么在每一个项目的发生时间就有可能不同。例如:①生产费用:每一种产品成本按照其形成的原因分为正常或非正常的、非商品性质成本;②日常管理支出: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③财务支出: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生活费和福利费以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计算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且不超过45 (万)万元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企业实际发生,但未提供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税收凭证或提供的凭证与取得收入无关,或者虽提供凭证但无法提供发票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上关于企业年度所得税表中人力资源成本核算结果的描述,主要是用于对企业所得税各税种和各项扣除政策进行解读、指导使用。另外对于财务人员来说,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绩效考核指标,合理确定企业绩效目标以及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欢迎留言交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