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发布裁减人员公告后三十日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向公司职工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裁员方案。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为了控制成本通常会对人员数量做出限制。如何确定裁员人数?如何结合人力成本进行人员定编?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出现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不构成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原因,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支付标准为: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会或者其他职工参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协商会议,并计入被解除劳动合同未完成工作年限。

二、相关案例

案例:2016年3月18日,某房地产公司经协商,决定以减员方式辞退18名员工,并与他们协商一致,由该公司按照“双发”标准向16名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同年3月19日收到16名员工的确认邮件:公司向6名未结清工资的员工发放了每月工资和补偿金。同年5月17日公司收到通知称:公司以减员方式辞退18名员工属于合法、合情、合理、适当的裁员现象,故对辞退17名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公司对以减员方式辞退18名员工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合法、合理的裁员现象没有异议。同时公司将裁员费用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不向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一次性绩效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

三、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需要裁减人员的,经向工会和劳动者说明后,可以裁减该用人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工会和劳动者书面同意裁减的,劳动合同终止。”案例中, A公司经工会确认裁减的人数为30人[(1)年应发放月工资7246元×月工资差额=7246元]。因 A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裁减人员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所致,故法院不予支持。A公司应当支付 B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金13235元。

四、启示和建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员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合理性原则。企业裁员应当以合法为前提,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企业的经营情况;且要通过民主程序来进行,对被裁人员实行安置帮扶措施,保证被裁人员的基本生活。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忽略了这一点。本文仅从具体案例来说明用人单位在如何确定人员数量时,如何在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对职工的保障等多方面因素后作出恰当的安排。

五、法律分析

员工离职后,如果公司不进行清算,该员工的合法权益也会因此受到损害,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然而如果公司在人力成本测算中,没有考虑到员工离职后在该公司工作的时间与工资等成本,那么该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该员工还可以向公司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并要求支付赔偿金。因此,如果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将该员工安置好并不意味着公司有权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员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