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其中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包括职工薪酬、福利费、折让收入、违约金、滞纳金、赔偿损失等项目,不包括利息和股息、红利所得。另外,企业支付给个人或其他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费用(不包括向个税代理机构支付费用),属于人力资源成本。如果不能提供相关劳务等其他支出凭证,企业将其计入职工薪酬成本。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支付给个人的各项税收,自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当天起,为一个纳税年度。
增值税纳税年度自货物交付的当天起计算,纳税人应在货物交付当天预缴税款的次日起计算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在应税期间提供的服务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无偿或者非无偿从事),不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即企业提供劳务支付给个人不属于“劳务”行为。但该规定也有例外情况。例如,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包括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工资、薪金、奖金、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发生的职工薪酬、福利费、折让收入、违约金、滞纳金、赔偿损失等项目,不包括利息和股息、红利所得。税务机关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费用,包括为职工支付的工资、薪金等补贴,职工福利费,折让收入;用人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发生的各项税金(不包括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文件第一条,如果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费用相关凭证,将其计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支出项目”中“职工支付福利费”项目。该员工为企业提供福利保障支出等项目应计入人力资源成本项目。如果该员工支付的餐费等与取得收入有关的费用不包括向个税代理机构支付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被确认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包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费、折让收入(如个人所得税)、违约金等等。
本细则所称被确认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企业为保证所有者权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根据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接受捐赠支出,职工培训费用,工会经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不得在企业开支或者提取且不能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核算对象确认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处理的支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其他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采取“一次累积计算”纳税方式。但是,个人取得所得并不等于其实际收到款项,仅就股息派发进行纳税调整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因为在计算个人所得时,不仅包括股息派发(包括其他形式股息),也应包括非股息。也就是说,企业为保证自己权益在取得税前扣除而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调整申请时就应该将非股息与非股息处理为一次(包括股息派息和非股息)。
二改组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其中明确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以购进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产或委托加工方式提供应税劳务,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以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项税额占当期销售额的比例计算抵扣税款:1.以自产或委托加工方式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购进并使用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过程中提供的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2.为自产或委托加工应税劳务后自行向购买方提供应税劳务;3.为自产或委托加工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支付的加工4.为自产或委托加工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支付的加工费和销售折让收入;5.为代理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其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间(以下称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所得,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劳务派遣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按照服务、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三、企业向个人支付股息红利等股息红利等活动中所发生的支出属于人力资源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取得股息或红利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其他形式的利息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以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给其工资或者薪金支出项目的个人所得税额减除支付给个人的利息及股息红利所得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规定: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和接受贷款利息所得等其他形式的股息红利所得,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税款以后,不得扣除;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和接受贷款利息所得的,企业不得扣除;个人因故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的,视为其自动放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第2款规定构成“与取得收入有关且合理”成本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第2款规定,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为企业提供的劳动为其提供的劳动报酬,与企业取得的货币性收入相适应,并且个人支付给企业的劳务报酬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0%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不符合条件的税收征收行为,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虚假发票;虚开发票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二十而被税务机关处以五倍以下罚款;虚增收入百分之十或者虚增所得额百分之十以上而被税务机关处以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纳税人采取虚假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就下列事项申报缴纳税款:
(一)提供应税劳务;(三)缴纳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