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是一个复杂的会计核算问题,其构成要素非常多。企业有计划地使用人力资源不是一种形式,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员工在企业中的劳动时间和劳动成本不能反映人员价值的具体情况。那么,企业如何科学、准确、完整地核算和计算员工的人力资源成本呢?本文从历史成本计量人力成本开始,为大家介绍这一方面的内容。根据历史成本,就人力资源发生费用确定。

1、发放工资

企业应根据工资总额,向本单位员工发放工资,以不超过当月工资总额的60%为限,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直接记入本年度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科目。支付对象应包括: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或者其亲属(包括配偶、子女)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所发生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额。根据上述规定,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0%。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一个月内按本单位工资总额扣除各项费用后,由本单位支付给个人的部分。由于职工承担社会保险,应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支付其他人员费用

企业的人力资源发生费用不能直接计入“工资薪金支出”科目。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基本的物质保障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奖、延期补发工资、正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的工资、加班费等);因工资薪金支出产生的其他支出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投资收益。包括工资薪金(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一般是企业为保障其正常经营活动和生产经营而支出的一切必要支出。一般认为为支付本年度的职工福利费以及其他日常管理费用之和。企业提供福利,应当计入“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一般是指除工资、奖金之外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并与职工福利相关又无成本支出的福利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为个人支付的应由职工福利费开支、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构成)。计入工资总额的其他人员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完成生产经营任务所发生的劳务活动支出,包括日常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差旅费用和其他应收款(预付)项下资金占用费等六类费用及其他属于营业外支出,均应计入“工资薪金”科目。另外还有各种与支付商品或接受劳务有关的现金、库存现金等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他因企业承担的费用计算。

按照“工资总额”列示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加班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工资以及按规定计算并由企业代扣代缴或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以及不属于企业工资总额的其他支出。如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按本企业月缴费基数0.1%计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果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则该部分费用计入“其他因企业承担的费用”中;如果企业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按职工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应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的80%至90%之间的部分,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上述费用应按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计算。工资总额和社会保险费率按上年度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城市平均工资和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

4、对于长期失业人员,以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所能获得的报酬为基础计算,并考虑职工福利和工会费用,作为其应缴纳失业保险费。

对于失业人员,可以根据其所能获得的报酬作为其应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属于上述成本构成要素的企业,应当采用历史成本法核算人力资源支出。所谓历史成本,就是指从计划使用人员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这些费用可以直接为“职工福利费”、“工会费用”等费用所取代。其中:①人力资源培训;②劳务派遣;③企业与员工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所发生支出;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根据《财务规则》的规定,计算人力资源支出时,可以考虑下列三个因素:(1)员工已承担或可能已负担的社保费开支;(2)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必需的一切费用;个人从事职业所必须的时间、条件。

5、对于已经或将会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个人手里的员工工资等收入。

因此,企业应当在员工工资中扣除与企业相关的部分。具体包括:(1)通过个人购买商品、服务或接受劳务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2)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个人的所得;(3)接受捐赠、个人从事有偿劳务取得的收入;(4)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代扣代缴税款;应由个人负担的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万元或者超过2万元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