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

一、分立形式与税务处理原则

1. 两种形式:资产分离(将资产划分至不同法人实体)和业务分离(按业务板块分立),不同形式对应不同税务处理方式

2. 处理原则

  • 一般性税务处理:需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损失,分立企业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计税基础
  • 特殊性税务处理:满足条件时可递延纳税,包括股权支付比例≥85%、股东持股比例不变等5项核心条件
  • 二、核心税种筹划要点

    | 税种 | 优惠政策/注意事项 |

    |||

    | 增值税 | 资产及关联债权、劳动力一并转让的,不征收增值税;否则需按销售缴纳但进项可抵扣 |

    | 土地增值税 | 非房企分立且投资主体不变的,暂不征收;房企分立需按规定缴纳 |

    | 契税 | 分立后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

    | 企业所得税 | 特殊性处理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亏损不得结转弥补 |

    三、操作流程关键节点

    1. 分立前

  • 评估税负与潜在风险,调整亏损企业结构以利用亏损抵扣
  • 确保商业目的合理性(如避免被认定为避税)
  • 2. 分立中

  • 优先采用股权支付(≥85%比例),保留经营活动连续性
  • 同步处理关联交易定价,优化增值税链条
  • 3. 分立后

  • 存续企业可继承税收优惠(如优惠期未满),按资产比例计算优惠额度
  • 新设企业需重新申请资质,原优惠不可承继
  • 四、风险提示

  • 特殊处理需满足12个月内不转让股权、不改变实质经营等限制,否则需补缴税款
  • 个人股东取得分立对价可能需按"股息红利"缴纳个税,与企业股东待遇不同
  • 附:政策依据文件(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查询完整内容)

  • 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
  • 财税〔2014〕109号(促进重组税收政策)
  • 财税〔2021〕21号(土地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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