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社保费征收管理体制改革涉及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8号),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此前,人社部、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确定和支付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保发〔2018〕137号),确定河北、山西、内蒙古三省(区)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地区。这意味着,2023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及用人单位不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年金。那么这些年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情况如何?是否影响到居民个人收入变化及社保缴费基数变动带来的影响?社保缴纳是否会增加成本?具体有哪些政策?未来如何优化缴费方式等等的新变化?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部分社保机构经办相关人员,为您解读。

1为什么要改革社保缴费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个人只需负担2%的缴费比例;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参保人根据其自身情况自主选择。两项社会保险费都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两项社会保险费;财政部门承担两项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征收工作。此外,按照目前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缴费单位和个人承担各自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比例为12%。在现行体制下,缴费方只需要按比例负担5%的费用即可达到强制缴纳社保水平,单位只需要为职工按12%的缴费基数额外缴费即可满足其法定养老保险责任和医疗保险责任。在当前征管体制下,参保人一旦发生工伤等情况,用人单位可能承担大部分治疗费用;而如果没有缴纳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等项目的话,则会影响到参保人在医院看病时的医保报销待遇。因此此次改革的目的就是要让更多参保人享受到更好保障。
2多部门分工合作提高效率

记者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对社保费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做出明确部署,要求各地按照“成熟一个、划转一个”的原则,有序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金等社会保险的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其中,“社保费”属于社会保险税种。原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等部门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单位、个人共同缴纳社保费用的制度。2018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核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应纳税额,核定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对此,北京税务系统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划转社保费后,在核定征收基金时将通过多部门互相协作,提高工作效率。此外,从今年开始,北京市各区县将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税务大厅通办。此前北京市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多个部门已启动社保费征收协作机制并已取得初步成效。
3有何影响?
记者了解到,此次社保入税,虽然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但并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变化。这是因为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税务部门实行协议征收方式,原则上,不存在多缴多得的问题。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不变。“对于企业来说,影响并不大。”一位在企业工作了30多年的社保工作者说,企业对社保缴纳普遍没有动力,可以正常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社保缴纳成本总体不会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