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与员工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在工作中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地点及报酬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劳务派遣用工属于有偿用工形式。用人单位根据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职工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等缴纳情况支付用人单位用工成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计税基数上依法预扣预缴税款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税务登记并及时足额缴税费;提供代扣代缴服务等。劳务派遣用工中部分职工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企业就业,需要与其他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一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暂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向原企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个人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工作时间满一年,且该劳务用工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支付报酬时选择由劳动合同约定向原企业支付: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原作业的;(二)工作地点位于实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工作岗位,因执行标准任务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或者因职业病处在诊断或者治疗期间,或者被鉴定为重伤满二年未满十年的。(三)被派遣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用工单位因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岗位的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劳务,劳动报酬无法确定的;(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可知,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二、个人与其他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用工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与其他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用工协议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派遣员工由于与其他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原企业支付劳动报酬,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所以适用税率为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然继续在原用工单位工作,仍与原企事业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该个人按照原《劳动合同》、原《用工协议》约定向原企业支付劳动报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内容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27号】规定:本办法所称“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劳动报酬所得。“其他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具体计算方法为:劳务派遣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为按月(次)预扣预缴税款时确定的金额(即应纳税所得额÷12)。
三、企业在员工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未履行上述规定手续而从劳务派遣中所取得的补偿金。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当将有关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事宜进行详细的管理;对于被派遣员工,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有获得劳动报酬权利;(二)与工作相关的福利待遇;(三)社会保险待遇:由接受劳务派遣的被派遣劳动者按月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对于劳务派遣员工如果是处于工伤状态,应当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医疗补助金;对于工伤劳动者,除按规定应当享受待遇外,还应按相关规定给予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其他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被派遣员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按照原工资或者奖金、津贴、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支付抚恤费用。支付补助金。上述补偿费用包括基本生活费。上述规定主要是对被派遣劳动力在本单位因工伤导致职业伤害或获得相应待遇等情况提出。
四、个人要求将原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给其支付的工资及相关费用扣除标准。

个人要求原用工单位支付其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及相关费用扣除标准。如果个人要求返还按照以下方式扣除: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个人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相关费用按上述约定计算扣除。具体金额按照职工工资薪金收入额乘以12个月计算。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规定”对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工支付的工资及相关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扣除:支付给实际提供劳务企业或与该企业发生合法有效用工关系企业未发生但支付给其职工扣除后余额时。职工个人实际发生的差额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以上法律规定可以扣除费用部分均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中《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中“工资、薪金所得”部分。
五、计算个税时。
计算个税时,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派遣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800元/月、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其他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3500元乘以月度税率表中“所属月份”。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按“相关办法确定的扣除限额”。按月换算。其中“适用税率”是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扣除数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费用10万元后的余额。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400-1000=400-800-500=1000元。
六、注意事项:
劳务派遣公司可在年度终了后的次月10日前,与被派遣员工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并于次月15日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需要注意对新签订合同内容必须进行核实与填写。合同内容由派遣公司和劳动者双方签字确认,并加盖用工单位公章或财务章。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用工单位不得将本协议内容以外的协议内容和约定事项转嫁给被派遣员工。对于存在其他相关问题需提供资料如下:1.员工不在同一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工作而由同一人员继续担任的岗位、不同地区发生职工劳动关系、或有同一姓名或名称以不同形式存在;2.被派遣员工工资水平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但高于当地同工同酬标准。3.用工形式包括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劳务派遣公司对不同岗位人员有不同的薪资水平。具体情况可联系咨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七.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调整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9号)等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劳务派遣公司按照财税〔2008〕53号文件有关规定预扣预缴税款,并向个人所得税管理机构申报缴纳税款。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完毕后,应及时办理纳税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注册或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的劳务派遣公司不按照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可以扣缴税款。如果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时未扣或少扣劳务派出人员当年所得数额不足扣除费用标准时返还给用工单位、个人的部分或者扣除期限不足部分。劳务派遣公司有权扣除。但是应当据实扣除。同时也要注意不可以将其作为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余额。否则会产生滞纳金。因此您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按照公司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中列支相关费用时予以扣除,并按照个人所得税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