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闲置成本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企业内部员工和外部单位之间的用工活动。人力闲置成本可以通过建立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使用和考核的人力资源投入的产出以及内部员工或外部单位之间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协作,也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取得。企业利用闲置人员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费,也会给企业增加成本。

1.当企业发生员工流失时,其损失由闲置资金所承担。
例如,当企业发生人员流失时,企业的闲置资金应支付给跳槽员工的公司。跳槽员工不是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或离职后一段时间内所需要使用的人员,而是根据公司与跳槽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而确定的补偿费用。例如:当公司没有与跳槽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跳槽公司支付给跳槽员工的费用通常会比支付给跳槽员工工资高出一定比例。跳槽员工离职后公司要支付给跳槽员工的工资也高于一般情况下员工跳槽公司支付给跳槽员工的工资。
2.如果公司要与非在职员工进行工资分配,则需要将其在公司的福利和待遇作为计算“劳动力闲置成本”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于非正式员工,如公司发放的各类福利、奖金、津贴、补贴等等,都应该计入工资总额中;对于正式员工,则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纳入工资总额统一核算。而对于正式员工享受的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也应该作为计算“劳动力闲置成本”的重要内容。对于已经工作满一定时间或已经完成工作任务已超过12个月但未缴纳社保或者不参加社会保险或福利待遇方面有任何疑问者,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行政部门并要求其补齐相关证据。经核实确属实际工作中已被单位开除、除名的在职员工,应按有关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劳动者已连续工作满一定时间而未取得劳动报酬等可视为自动离职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书》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一年以上休息休假时间或未休年假条件以处理该等人员劳动关系。
3.劳动力闲置是指企业不能保证该劳动力在长期内达到较高质量生产水平的过程中,部分或全部由于自然、社会或政策因素而无法进行。

这种劳动力闲置,有部分和全部劳动力闲置两种情况。一部分劳动力,因企业所处地区、所从事的行业对其影响较大而没有进入到劳动力闲置范围之内。这类劳动力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自然进入到劳动力闲置范围内的,因而也就构成了劳动力闲置。另一部分是由于政府不提供足够的就业岗位,造成劳动力闲置。这类工人进入到劳动力闲置范围之内是一种额外费用支出,也就是经济成本。
4.企业使用闲置人员所造成效益损失和成本支出由企业和员工两方面共同承担。
员工在企业闲置人员期间所产生的效益由企业支付,包括工资福利和工伤保险等成本。企业在使用闲置人员期间应保持与职工保持一定程度的联系,密切关注职工是否有出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影响劳动效率或质量以及企业损失等情况,并及时做出处理。同时考虑到企业本身的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力量等因素,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少浪费,避免不必要费用支出。
5.当使用闲置人员后,虽然企业可以为其提供某些福利待遇以降低职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强度,但由于缺乏专业技能,对劳动者来说不仅不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效率,而且对劳动者个人来说也是一种负担。
对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来说,在选择合适的使用策略时,应首先根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总体策略和具体措施,对企业人力水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其次是企业资源的利用与维护。应针对企业利用闲置人员进行了充分调研,并确定了合理可行的劳动力闲置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