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日制灵活用工
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接受考勤管理、工作时间超过非全日制标准等),则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
2. 非全日制用工
若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4小时、每周≤24小时,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订立口头协议,但书面合同仍建议签订以明确权益。此时劳动者可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
3. 民事合作关系
如自由职业者、平台接单人员等自主性较强的灵活就业形式,通常不构成劳动关系,双方可通过承揽合同、服务协议等民事合同约定权利义务,无需签订劳动合同。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若混淆用工性质(如将全日制用工伪装成灵活用工拒签合同),可能被认定为违法,需承担双倍工资赔偿或劳动关系强制成立的法律后果。建议根据实际用工模式选择合规的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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