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1. 税率优惠: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同样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
政策执行期至2027年12月31日。
2. 认定条件:

需同时满足:

从事国家非限制/禁止行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从业人数≤300人(含劳务派遣人员);
资产总额≤5000万元。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优惠
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如节能环保、技术创新型等)减按15%税率征收。
四、其他优惠方式
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形式还包括:
免税收入(如国债利息、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
加计扣除(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加速折旧(特定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
税额抵免(如环保设备投资抵免)。
五、享受方式
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自动享受优惠,系统智能计算减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