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之下,就业压力也在持续加大。从长远来看,就业仍然是民生之本、财富之源,经济发展与就业息息相关。面对企业的人力成本压力以及劳动力的流动性难题,企业如何合理控制用工成本成为了当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今年2月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时期,线下门店经营惨淡,人员流动受阻、物流等成本持续上涨、裁员困难等问题较为突出。因此,企业在制定相应人力资源政策时均需兼顾现实和长远发展需求。

一、用人成本管理

企业在对用工成本进行控制时,首先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合适的用工方式和用人路径。对于规模较大、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可根据用工需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在合理控制用工成本的基础上灵活选择合适的用工方式和用工路径,同时可以选择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新用工模式。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可在不增加人力成本的前提下降低用工成本,灵活用工模式可以降低人力成本支出并保证生产经营稳定进行。此外,对于规模较大、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还可以利用劳务派遣等用工模式转移用工成本。虽然新模式相比劳务派遣的成本相对较高,但仍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比如部分规模较小的餐饮、旅游等服务性行业可能还会选择通过短期劳务派遣完成用工行为来减少用人成本付出方式上的成本支出。

二、降低劳动报酬比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就应当获得报酬,但在疫情期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就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履行劳动合同。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员工工资水平提高这一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应给予员工工资适当上调补贴。但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因此,为减少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公司需要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因此,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需考虑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需求。因此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与员工协商调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比例及缴费比例。

三、裁员应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与其协商一致。如果企业在裁员前存在裁员困难,或者在裁员过程中违法辞退员工,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人社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企业12.77万户、从业人员7163.44万人。随着疫情影响加重、企业经营困难等因素叠加,导致部分企业面临招工难、留人难和员工流失三大问题。对此,劳动行政部门也表示这部分企业的数量占比超过90%。因此,面对此次疫情影响严重时期的经济下行压力、人才招聘难等困难挑战时,应在确保劳动者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灵活地采取部分或全部裁员政策。

四、用工关系转移问题

疫情期间,不少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而暂时无法开工,导致员工无法到岗,同时也无法从企业处取得工资发放来源。对于无法正常开工的员工,企业一般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且不影响其在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可以续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会或全体职工,且以支付赔偿金等形式将相关劳动合同解除给员工,否则即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进行审查。由于用工关系调整涉及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调整变化较大的情况下,企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①是否存在变相裁员行为;②是否存在转移用工关系情形;③是否存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五、劳动关系风险防范建议

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积极实施企业复工复产、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强化财税金融支持等,在人力资源管理层面也作出了相应调整的安排。为更好地落实上述政策要求,用人单位应首先做好经营形势分析和人力资源工作部署。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以企业可承受程度、发展战略为基础完善员工招录计划安排;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调整劳动合同期限,如调整薪酬或其他福利待遇等;在确保员工稳定前提下进行合理的离职安排。同时从维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积极做好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各项工作的衔接:一是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机制;二是合理确定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报酬的方式方法;三是强化薪资支付、工资调整、福利待遇保障;四是合理安排休假、延长工作时间并给予相应照顾;五是妥善处理员工薪酬福利和劳动关系矛盾处理;六是妥善处理工资发放与正常考核等工作安排;七是妥善处理员工奖惩事宜;八是依法履行用工备案手续。【作者简介】:赵志明,男(1962—)河南汝州人,北京诚一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首席律师。河南省优秀律师、郑州市劳动模范等称号获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