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结合具体用工形式和实质管理关系来判断,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认定。以下是关键要点分析:
一、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准
1. 事实优先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需通过用工事实而非协议名称来认定。
人格从属性:如接受考勤、奖惩、任务指派等管理(如混凝土运输司机需服从公司调度)。
经济从属性:报酬按月结算且为主要收入来源。
组织从属性:工作内容属于企业业务组成部分。
2. 灵活用工的特殊性
若劳动者可自主决定接单、工作时间及工具(如外卖骑手自行抢单),通常不认定为劳动关系。
但若企业通过技术手段(如电子考勤)实施实质管理,可能被推定存在劳动关系。
二、争议高发场景
1. 临时用工
短期用工未签合同但符合从属性标准(如旅行社临时工需穿工服、服从制度),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企业以“劳务合作”规避责任,但劳动者仍可主张双倍工资等权益。
2. 非全日制用工
日均工时超4小时或周均超24小时,可能触发劳动关系认定。
案例:零售业兼职因超时工作被判补缴社保及赔偿。
三、企业合规建议
1. 明确协议性质

区分劳动合同与灵活用工协议,避免条款混淆。
2. 工时管理
采用区块链等技术确保工时记录真实,避免超时风险。
3. 风险自查
检查是否实际存在劳动管理行为(如绩效考核、统一着装等)。
综上,灵活用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个案分析,核心在于用工事实的从属性强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