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

若灵活用工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存在雇佣关系,则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若无雇佣关系(如临时务),则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需先扣除20%费用后按20%-40%税率计税。
2. 灵活用工平台的收入性质认定
通过平台取得的收入,若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经营(如完成税务登记),可能被认定为"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
若未改变个人劳务提供性质,即使通过平台结算,仍按劳务报酬计税。
3. 实务中的风险提示

部分平台可能虚构业务将劳务报酬转为经营所得以降低税负,但税务总局明确禁止此类操作。
中间服务型平台需依法代扣代缴个税,若虚假申报将面临稽查风险。
总结:灵活用工是否算劳务报酬需结合合同约定、用工实质及纳税主体资格综合判断,关键区分标准在于是否存在雇佣关系。2025年政策显示,劳务报酬实际税负率可能超过30%,而合规的经营所得或特定地区政策(如月收入10万以下免征)可能更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