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

一、基本概念

1. 适用范围: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需适用汇总纳税制度。

2. 例外情况:国有邮政、五大银行、政策性银行、石油央企等特定企业的所得税征收不适用本办法。

二、征收管理原则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方式:

  • 统一计算: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 就地预缴:总分支机构需按月或按季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 汇总清算: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总机构汇总计算应退补税款并分摊至各机构就地缴退。
  • 三、备案要求

    1. 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向各自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

    2. 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首次汇总申报时需报送全部机构信息。

    3. 电子税务局操作

  • 总机构通过【汇总纳税报告】功能新增备案,填写跨地区转移类型、分支机构信息等。
  • 分支机构备案时,系统自动带出上级机构信息,仅需确认有效期。
  • 四、分摊规则

    1. 税款分配

  • 总机构分摊50%,所有分支机构合计分摊50%。
  •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营业收入占比×35%+职工薪酬占比×35%+资产总额占比×30%。
  • 2. 特殊情形

  • 辅助性二级机构(如研发、仓储)、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机构等无需就地分摊。
  • 三级分支机构资产损失需由二级机构统一申报。
  • 五、注意事项

    1.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需包含分支机构数据。

    2. 汇算清缴期限:2025年5月31日截止,逾期将加收滞纳金并可能面临罚款。

    3. 风险防控:税务机关会通过预警体系监控数据逻辑性、行业特征性风险。

    如需进一步操作指导,可参考电子税务局模块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精心推荐

    热门排行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