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需适用汇总纳税制度。
2. 例外情况:国有邮政、五大银行、政策性银行、石油央企等特定企业的所得税征收不适用本办法。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方式:
1. 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向各自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
2. 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首次汇总申报时需报送全部机构信息。
3. 电子税务局操作:
1. 税款分配:
2. 特殊情形:
1.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需包含分支机构数据。
2. 汇算清缴期限:2025年5月31日截止,逾期将加收滞纳金并可能面临罚款。
3. 风险防控:税务机关会通过预警体系监控数据逻辑性、行业特征性风险。
如需进一步操作指导,可参考电子税务局模块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