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是指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数字经济发展而出现的工作模式,如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等。这种就业形态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灵活用工平台的快速发展源于多重社会经济因素:
1. 经济环境变化:全球经济一体化加速,企业需要灵活调整用工结构应对业务波动
2. 技术进步:数字技术推动劳动市场结构性变革,平台经济成为新型就业载体
3. 人口结构变化:老龄化加剧劳动力短缺,新一代劳动者追求工作与生活平衡
4. 政策支持:2019年《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1. 用工事实: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客观依据,合同等外观形式不具有改变定性的效力
2. 支配性劳动管理:是用人单位专属特征,应结合劳动者自主决定权、企业奖惩规则等判断
3. 典型案例:
1. 职业发展路径重构:
2. 社会保障创新:
3. 治理挑战:
劳动者权益保护与市场创新活力的平衡
本文已有1人感兴趣,如有需要,您也可以将此网页保存到桌面以便随时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