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是指传统劳动关系之外的用工形式,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短期用工、业务外包、人力资源外包、众包、依附性自雇等。相较于传统劳动关系,灵活用工模式在劳动时间、工作场所、用工管理、劳动力配置方面更加灵活,企业出于降低用工成本和提升组织灵活性的目的,往往更加倾向于采用灵活用工模式。

然而,灵活用工尚未形成规范化机制,法律关系界定并不清晰,对于灵活用工模式下用人单位与灵活用工人员(以下简称“灵工人员”)的法律关系,目前司法实践尚存在较大争议。在灵活用工案件中,用人单位很少直接与灵工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时,裁判机关多会援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
为避免与灵工人员个人签署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协议,切断传统用工模式下的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等安排,并向灵工人员就灵活用工模式做好充分的书面提示说明,由灵工人员进行确认。在管理时应区别对待灵活用工人员及正式员工,不应要求灵活用工人员遵守正式员工所需遵守的企业规章制度,或对灵活用工人员实施体现“人身依附型”和“组织隶属性”的用工管理。
灵活用工模式下,企业除了限度保证业务流、合同流、资金流及发票流的互证统一外,为避免税务风险,在挑选灵活用工平台时亦应谨慎。主要考察以下几点:是否有正规的委托代征资质;平台是否具备技术支撑;平台是否具备税务部门签署的委托代征协议,是否给灵活用工者提供个税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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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来说,灵活用工模式在降低用工成本和提升组织灵活性方面具有优势,但法律关系界定不清晰,存在较大争议。为避免法律风险,灵活用工企业应避免与灵工人员个人签署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协议,在管理时应区别对待灵活用工人员及正式员工,不应要求灵活用工人员遵守正式员工所需遵守的企业规章制度,或对灵活用工人员实施体现“人身依附型”和“组织隶属性”的用工管理。在挑选灵活用工平台时,企业应谨慎考察平台是否具备正规的委托代征资质、技术支撑,以及是否具备税务部门签署的委托代征协议,是否给灵活用工者提供个税完税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