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是指单位为完成一定生产经营活动而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号)规定,单位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劳务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工作单位性质确认相应的劳务支出。劳务支出分为正常劳动或非正常工作和临时性劳务支出两种。正常劳动指员工由企业支付,如有特殊需要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等;非常规用工指雇员为本单位所提供的全部工资性或非经营性开支。

一、人力成本的核算方法
人力成本是指由单位的雇员在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承担的全部人力费用。企业在进行各项管理工作时,为保证员工取得适当报酬(或福利)、保证职工队伍稳定并长期保持工资水平不降低或保持不变,必须通过不断地努力提高劳动效率,并采用各种手段使职工队伍保持稳定,而对其薪酬福利不作调整。因此,从提高职工素质和工作效率方面考虑,应增加“工资总额”而不是降低。工资总额也称“工资总额”,是指直接用于职工劳动的经费支出,包括工资薪金和福利费;职工工资包括一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职工福利费包括社会保险支出。另外员工福利费包括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职工福利费包括对职工福利费外支付用于职工福利费用以及支付给职工其他单位并由职工福利基金支付的支出。不属于生产经营成本项目而计入成本科目上。
二、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作为计算人事费用全额扣除依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均属于本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第二条规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转让财产、股权等取得的所得,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基金,准予扣除。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规章与政策办理。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和未实行委托管理岗位的个人,按照劳务派遣方式发生的劳动报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劳务派遣单位以个人名义向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第二条第三款:“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劳务支出,按照正常劳动或者非正常工作支付工资或者薪金费用以及与业务有关的社会保险费等支出,可以准予扣除。”可见,用人单位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收入及成本、费用应当单独核算;按月或按次分摊后费用不得超过工资总额5%(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临时性和辅助性劳务支出,其支付对象应为企业及其职工以及与其相关联的个人。劳务支出是指为同一单位提供直接或者间接技术支持等劳动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接受生产加工、仓储过程中产生的直接费用。
三、社会保险与非正常工作是否属于非正常用工?

在这里,我们先说用人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因为目前国家是不允许用人单位在企业之间使用非正常用工。但是有的单位,为了节省成本,为了提高效率,就采用了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这样的情况下,员工可能会被认为是非正常工作,其实是有可能。例如对于劳动者来讲,如果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不能享受社保,如果属于非正常劳动是可以取得社保费报销或者给予政府补助,例如,缴纳社会保险等等,也是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福利待遇和社保待遇的。不过也是需要单位来确认身份,并向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也是一种商业行为模式。所以有很多地方都是鼓励劳动者购买社保以降低其缴费基数,但是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体系来看并不完善,需要为员工缴纳更多社保。另外如果员工因为需要非正常工作被单位辞退以后会怎么办呢?这个是很难确定,毕竟工资也不是社保(个人缴纳)部分是自己负担给企业了,所以这个不算非正常用工。
四、劳务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8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收缴期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8〕373号)第二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在中国境内实际发生但尚未偿还的各项债务和为取得其他各项非货币性资产而支付回的现金。具体扣除比例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劳务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所以劳务支出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之一存在。当然如果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话,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虽然对于有些人认为劳务支出只能在工资中一项单独列支,但是只要不超过工资总额5%就可以了。根据这个规定我就不明白了,这个东西并不是企业向员工支付工资,而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为员工交纳社保等基本支出。比如企业和职工签订正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等相关法律责任应由企业承担,而不应该作为计入员工工资基数中去的保险和福利可以作为一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用工主体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服务由用工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提供劳务活动。在实际工作中,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劳务不能在工资总额内扣除,因此可以参照工资薪金的适用税率计算。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务派遣用工一般都是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来计算职工薪酬。但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劳务成本被多计成本,多计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实务中也很常见)。劳务派遣公司一般将自己与一个或者多个雇员签订合同,约定采用劳务派遣模式,以企业为提供劳务一方,对方为其支付劳务费或提供劳务服务(与其有劳动关系、并且劳动关系存在的其他方面)。为双方提供不间断服务,按劳务支付报酬的原则。一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与履行雇佣劳动关系而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费、误餐补贴、防暑降温费、节假日延长劳动支付给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的货币补贴(如果不属于工资报酬)及法定休假日等福利。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服务作为补贴或奖金发给员工吗?非货币性福利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条件下取得并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劳动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所以职工工资外福利成本要按实际发放时间计入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