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易计税选择: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销售废钢可选择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原税率13%),显著降低税负。
2. 产业园扶持:入驻再生资源产业园可享受税收返还,如设立分公司后按月纳税,次月可获得财政奖励,综合税负可控制在4%以内。
3. 反向开票机制:江苏等地允许资源回收企业对自然人销售者开具发票,月销售额≤10万元免征增值税,超限部分按1%缴纳。
1. 业务真实性:需保证合同、资金、票据、交付凭证“四流一致”,避免虚开发票风险。
2. 政策适配性: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需根据下游企业需求选择(如钢厂可能要求13%专票)。
3. 资质合规:企业需完成再生资源回收备案,固定经营场所及健全财务核算。
通过上述筹划,企业综合税负可降至4%-9%,同时需动态关注地方政策(如税收洼地)及行业规范更新。
本文已有1人感兴趣,如有需要,您也可以将此网页保存到桌面以便随时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