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规定》)于2008年9月18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规定》共20条。其中第1条规定: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安全卫生等职工基本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83]322 号)同时废止。根据该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告知义务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未按照规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者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擅自用工造成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规定》明确要求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与其员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定劳动合同或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备案。否则发生纠纷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1、对违反法定情形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处理

(1)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的,从逾期次日起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标准计付加付金;

(2)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改正的 ,责令除名并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3)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 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但应采取补休方式处理的处理方法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 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工作的,原则上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予以确定和处理:( 1 )一般情况下的 加班加点 ,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对于由于生产任务紧急而导致的加班加点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3 )。 对于确属生产经营急需 、且经过批准后可以连续作业的情况 ,如遇有节假日 (含双休日)、公休假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 可以优先考虑使用带薪 年假 或 调配到其他岗位 等措施加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