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收取人力成本、劳动报酬,并约定在离职时需返还劳动者。那么对此法律规定是否正确?是不是只要离职时,还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就是合法的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话,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吗?今天,我们就一起来聊聊这个话题。企业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时应当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问题。

1、什么是人力成本?

人力成本是指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因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费用。其内容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等,也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薪酬。因此它是基于法律法规所制定的一种特殊的成本核算方法。其计算公式为:劳动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劳动者支付上一个月工资除以当月天数。除以当月工资后,除节假日外,均不得扣除。如有加班工资、奖金等,其成本计入工资总额。”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人力成本是指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福利等所产生的费用。其实质是用人单位为促进该人员或职工在企业中发展而需要付出一定代价、进行劳动所得的一种形式的生产费用。

2、为什么离职时需要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支付赔偿金。”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或者终止的事项后需要向用人单位履行离职手续并退还相关财产和证件的情况是否合法,如无异议,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满十日或者不满一个月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满一个月后的首个工作日向工资发放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进入主所需要前置审批手续”。根据该条规定,用工主体必须具备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法规定所需的物质条件和经济能力,才能为劳动者承担相应的劳动义务。离职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对用人单位是否尽到相应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因此当员工离职后出现用人单位无法按时向其支付工资或补偿性违约责任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支付违约金后,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退还相关财产和证件等行为则不属于法律规定要履行变更程序的情形。因此,只有在职期间发生因离职而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并继续履行合同或退还相关财产才合法合理且不可诉。同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用人机关或其指定的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后将做出处理决定。因此对于此法律规定是否合法也值得讨论和关注,因为目前虽然《劳动法》规定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人事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承担赔偿金等相关费用的法律制度,但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违约金条款相关解释明确规定该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以及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关于试用

3、如何认定人力成本和劳动待遇呢?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工资应当包括下列项目:①工资总额;②加班工资;③奖金;④津贴和补贴;⑤加班加点工资;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规定:国家对最低工资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不同地区的工资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一般来讲,最低工资标准为国家公布或企业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因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因素导致职工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按临时工资支付期限计算的临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支付。也就是说,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在上述期间的薪资就是其获得的工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