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税不知道大家注意了,就是增值税的申报,但是对于社保费的缴纳有一些特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必须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得高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实行五项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16%;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3%,个人缴费比例1%;失业保险费率0.5%;工伤保险费率0.6%;生育保险费率0.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为了规定社会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社会保险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本解释设立。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的社会保险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保基金支付。

1、按照要求,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问题进行了明确,按照本指导意见执行,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不得高于公司员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标准;

社保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高于该比例的,可以低于该比例。但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不包括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社保费用缴纳在申报时,企业不需要将社保入税问题向税务机关申报进行核实。对于社会保险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企业可以选择按照300%进行申报,并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证据进行核实。

2、对劳动合同期限有特殊要求的用工单位,在实际操作中采用实名制管理的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完成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时办理手续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三十一日内未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美元以下罚款。

3、对社保费缴纳有特殊规定但不能以此作为强制标准。

社保费的缴纳,以工资为基数,是国家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具有强制性,对全体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企业应该依法足额缴费,企业因经营需要,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增加社保费的支出,企业依法缴纳的各项社保费由税务机关代扣代缴。所以企业要依法足额缴纳社保费是有依据的。企业不按时缴纳社保费是有理由的:企业可以通过采取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在保证工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自主决定缴纳社保费的数额。工资集体协商是国家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制定工资总额和缴费比例基本原则和办法来确定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和具体办法——这样做是因为企业想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日期结算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缴纳社保费。

4、新办企业由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五项保险和两项补充保险的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参保范围和缴费基数计算缴纳。

新办企业应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由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五项保险和两项补充保险的,应当在30日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上述五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保险,参保缴费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列支。

5、对有特殊就业要求的用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开企业和新申报材料报送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社保费申报登记和代扣代缴。

对不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事项报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费申报登记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工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征缴体制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推进社会保险征缴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9号)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五项社会保险从经办机构征收转变为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实现了基金集中管理和征缴体系改革。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34号)执行,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了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