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业务外包给专业的外包服务机构(包括提供劳务、技术支持、咨询服务等),该机构作为提供劳务的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确认收入并根据合同收取劳务费用。企业在确定成本时应确认劳务承包费用的发生。即将劳动力直接分配给受托方而产生的成本中金额较大、但又不能转移或减少的部分,在确认时计入“其他收益”费用。本期应摊销金额为企业已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在相关业务存续期间,因将业务外包给其他企业而发生的相关成本(包括员工薪酬等)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取得或收到该项目款项时,需借记“银行存款”或借记“银行取得”,贷记“主营业务成本”、“无形资产”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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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根据业务的特点和实际发生的合同金额,按规定的期限、条件确定外包服务合同的金额(或约定以何种方式支付费用),确认收入并根据双方的约定从所收取税款中提取。
劳务外包服务收入应当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在其确认、计量和支付的凭证上进行明细登记,并如实记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的项目。在相关成本、费用的计量上符合一般规定的,其相应成本或费用不能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加计扣除且不能提供有关书面确认证明的,不得作为该项收入的计算依据。所采用的原则和方法必须符合现行财税[2015]36号规定;合同确定的期限和条件符合一般计税方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是双方共同达成一致意见予以确认。对于外包业务,应根据具体分析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对于涉及服务外包形式和服务外包期限约定问题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2.与外包服务机构有关的其他直接费用:
合同费用应根据合同的约定,结合企业提供劳务种类、数量及人员数量计算分摊。企业与外包服务机构签订的承包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条件,可在企业确认实际发生时一次性摊销。合同终止,应及时将收入转入“其他收益”账户。
3.外包费用
外包费用包括:员工工资、福利费;折旧费;租赁费;运费等。企业提供外包劳务发生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结转:1)直接费用(包括外包费);2)直接费用资本化;3)直接费用资本化时,借记“其他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营业支出”科目。
4.业务外包服务提供者应提供相应条件,明确相关费用的计价方法和扣除项目。

业务外包服务提供者应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通过签订外包合同、设置专用设备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培训等外包服务。企业在外包后,应将发生的劳务费用以与企业结算的业务合同为准,对应分摊至服务周期内各会计期间损益中。企业在发生当期需将全部人员工资、福利费用(包括工会经费)纳入“工资、薪金支出”核算;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个人支付给单位外包员工应计入“工资薪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外包给其他企业期间发生人力费用,则以本企业与外部直接提供劳务所发生的人力费用作为列支依据,列付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支出。在支付给外部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劳务费用中,涉及增值税退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项目时,企业外包给上述部门或单位所产生的人工费用以及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补助等支出,均应分别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项目。
5.企业对外包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承担违约责任,在相关协议中约定或者实际履行时发生。
但企业实际提供劳务的日期与合同中约定的截止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完成日期为准。企业为提高劳动效率,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实施短期、长期派遣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确认劳务收入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企业为应对经济形势变化和提高生产经营效率,提高职工工资水平而采取上述措施所发生的资金占用费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来说是一项比较复杂、长期且费时费力完成工作任务,也涉及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众多,人力资源管理对企业管理水平有很大作用,而企业自身又不愿意承担用工风险、负担较重的用工费用。企业实际情况按以下方法进行人力资源管理:(1)员工直接劳务支出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2)员工根据工作任务支付劳务费用计入“工资总额”科目核算;(3)直接支付给提供此类劳务的企业但未实际支付给该劳务企业对应合同中约定事项承担违约责任而发生的费用计入“利息和股息、红利收入”科目进行核算;(4)人力资源开发支出转入“其他收益”科目核算。
6.根据与被外包方事先达成的协议,确定承包价格、结算方式、结算条款等内容,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应支付给承包方或劳务方的金额及期限。
企业应将所发生的与承包方或劳务方相关的费用,作为对已完工产品的包干成本或已完工收入、利润、未完工利润等项目,按其发生额计提或转出包干成本,其中在企业承担外包合同中所约定的总金额为承包方已完工产品的包干工程总额、承包成本或或管理费以及所发生额。在外包服务中,未完工产品以已完工产品实际用于生产或加工过程(如未使用或已停止使用、但尚未收回的机器设备)作为包干成本计提。在不能单独取得相应发票时,为确认相关收入或费用所需缴纳增值税。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外包给第三人(包括内部承包方)或第三人(实际是承包方)承包该业务时发生。
如第三人已将生产设备或生产场地租赁给本企业,不属于法律规范禁止外包的范围。因此,企业与第三人签订承包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各项费用。企业将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时,需要对提供劳务的单位确认收入;但对于不允许对外包的业务,应结合实际情况确认成本。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会〔2008〕10号)第三条第一款: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90683655501”号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