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1日,企业在取得的销售商品收入、转让无形资产/转让长期股权支付的现金流利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为递延税金,按相关准则规定的期限摊销。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递延所得税》中对人力资源获得成本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无形资产》第六条规定:下列各项无形资本化:本核算事项是指企业发生的,属于人力资源获得成本,且能够在未来期间内摊销的费用。不包括与主营业务无关且未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研发支出。企业在发生该等支出时,应当同时将相关成本及其费用分摊至当期计入“营业外支出”项目及资产组进行会计处理。

一、案例分析
某公司2018年9月开始为员工提供社保办理服务,2023年10月开始提供服务,2023年9月开始对外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获得服务费10万元,取得了服务收入5万元、无形资产转让现金流利6万元。计算结果:2023年12月31日,发生递延所得税资产100万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2万元。2023年12月1日,企业取得收入15万元,未产生税收优惠因素,应交所得税金额=15万元×6%-0.2万元=6万元-15万元。
二、会计处理
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无形资产摊销时,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进行摊销。对于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使用具有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发生的成本,在确定其可收回金额时按照其使用年限平均分摊至每个资产组中;对于未使用或不可使用的无形资产,按照可收回金额分摊至资产组并确认相关成本费用;对于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在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将其记入资产成本,相关成本费用在长期资产项目中分摊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将在未来某个时间内进行摊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移动性会使未来的资本化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1)公允价值,即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2)不能在未来期间摊销处理。对于已支出或应支出较大额的摊销在资产负债表日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完毕损益而尚未计入损益的无形资产,应当在成本中予以摊销,其金额为预计摊销额;已摊销但尚未税金却可以继续减少当期损益的亏损金额。根据该准则规定:如果无形资产能够在未来期间内取得,则应当在开始生产时分摊至无形资产成本中,并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摊销。计算出本科目下该无形资产成本后为该项支出进行详细的预算和核算。企业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完成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一般应当作为研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其他综合收益;研发支出不计入当期损益且应由研发支出资本化的该项支出不属于企业营业外项目范畴。

三、涉及问题解答
问题二: A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长期股权投资协议,约定由公司享有项目研发过程中的股权和分红收益,其中,企业按照10%比例支付给该员工工资2000万元;同时约定在研发过程中使用 A员工的技术专利。A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摊销。该费用的明细如下:A公司2023年度营业外支出为:①工资薪金支出800万元;②职工福利费170万2018年12月31日;③无形资产使用权。请问, A公司与该笔交易发生时应如何核算?答:此项转让股权支付的现金流利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指将该年度汇算清缴时未计入当期损益等支出,因未达到可归属于该企业利润水平而被调整出来的金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递延所得税》,与其收入无关且未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费用,如广告费、宣传费用、财务费用等,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发生。
四、总结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员工离职后,向公司无偿赠送或转卖的无形资产,实质上是为企业降低人力资源管理费用,但在会计处理上通常以无法在未来期间内摊销。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递延所得税资产》第三条的规定,这部分人力资源成本(包括为企业发展所支付的所得税费用)应在利润或可分配利润中抵减,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额也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递延所得税》的规定。因此,如果作为非货币性资产在当期损益中列示,属于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计入当期损益。但是由于目前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规定,企业在未来期间内摊销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对于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如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环境污染行业)以及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和限制业务。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设备、原材料、主要产品、外购件等属于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货物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商业进口物品。依法必须征收进出口税或者依照对外贸易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出口退税率调整所形成的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