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海市人社局公布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企业应将奖励、津贴、补贴或者奖金发放给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人力资源服务成本是指所有间接成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等。其中工资和奖金属于间接人力成本,因此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项。那么问题来了:发放的奖金应该如何界定?如果是被扣掉了,企业还能不能支付相关工资?哪些费用应该扣除?又该如何计算其成本?为此记者采访了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局相关工作人员。

疑问1

工资总额和奖金总额应如何计算?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应当将奖金、津贴、补贴和奖励等直接成本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其中奖金金额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确定劳动报酬。但应当严格控制发放条件和范围,不能超过国家和本市现行规定。如“经集体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发放或者分期支付”“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的全部奖金”等其他形式。根据这一规定,企业为个人发放奖励、津贴、补贴以及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的其他福利待遇。“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这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所给出的明确答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含试用期)或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前提下,企业应当支付给职工直接提供了劳动力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按照工资集体合同或者有关标准发放职工福利时,应当保留相关记录。如果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发放工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该员工协商的方式予以调整或者延期,并在一个月内重新确定。劳动者对上述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工资支付争议处理终结前提出仲裁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