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个人提供劳务服务外包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等,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及为其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以外购员工为单位服务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动分红、职工福利费等收入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小微企业计税基础优惠政策。

1.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个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为其他个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及为其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后,将增加成本费用中的税金扣除项目。本案例中是提供了一项劳务,属于自销自产货物,且劳务派遣服务取得收入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A公司提供外包服务,收取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属于“建筑-安装”销售额!符合销售额征收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13%)。则:1.将购买(包括劳务派遣)服务费用于与委托方签订协议购买(或接受)服务、员工工资支付给用工单位。该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所称“委托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接受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导致对方损失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不能抵扣。
2.纳税人外购员工为单位服务取得收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申报抵扣;
未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应于购进当期一次性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注:1.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对于劳务派遣的相关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按照本通知规定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外购员工为本企业职工支付工资及福利费用取得的工资薪金,可选择计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通知所称工资薪金,是指单位及个人支付给个人的货币性福利,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他福利费,按有关规定计算。本通知所称工资薪金是指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法定节假日期间获得现金或者实物工资、奖金的报酬。福利费是指企业及其职工为保证其正常工作需要而支付给职工各种福利情况下所支付的正常款项,包括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奖金、补贴以及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职工福利费指企业为职工福利支出扣除相关成本后的余额,主要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国家规定属于职工福利费用的其他支出,包括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职工支付的补助以及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基金等单位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要执行现行规定。

3.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个人提供劳务费支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劳务派遣服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派遣服务,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在2018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外购员工为单位服务的支出(不含采购支付的运费、租赁费)可以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在增值税方面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利好,但需要注意的还有一点,该政策是长期有效可持续施行。在2023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个人对外购货物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是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可以申请退还已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也就是所谓“应退税额”。那么如何计算?这里需要注意:①外购员工为单位服务取得收入属于劳务派遣工所得、劳务派遣服务以及为其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得等,企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②若该款项无法直接予以退回或抵扣时,可以选择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4.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个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在其取得有关合法票据的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计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人力资源取得的成本支出可用于成本核算;对取得的外购员工为单位提供的工资薪金,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业务活动中不涉及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选择适用个人所得税政策:(1)按5%缴纳增值税。(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抵扣。a)允许用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抵减应纳税所得额(销售额);b)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b)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注:本文件所称纳税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成立且税务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单位和个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纳税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在增值税政策上不能采用“小微企业”作为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