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某单位为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率,将其个人工资超过5000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该单位的税务人员发现该情况后,要求单位补缴了全部税款和滞纳金,并对该单位处以了30万元罚款。据悉这家税务局是某地方地税机构,根据规定需要在企业内部进行纳税申报。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地税部门就开始加大对企业“内部劳务报酬所得”的监督检查力度。除了严厉查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率调高、漏缴税款等违法行为外,各地税务机关还加大了对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因此很多企业在“内部劳务报酬所得”上动起了手脚——在缴纳个税时采用降低成本、延长期限、虚假申报等手段来逃税。

1、降低成本,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工资薪金纳税

某企业通过减少劳务报酬费用,以降低成本,从而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因此这种方式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税”征税范围,不应申报纳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有关于劳务报酬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劳务并取得报酬的个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二条对“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各项收入”中“成本”部分中包括了“利息、股息、红利等”;“财产租赁收入”中包含了“租金”“租赁收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本法第一条规定以外个人取得有关收入为劳务报酬所得”。因此,纳税人采取降低成本方式来逃税的行为是不能成立的,在税法上是不受保护的。

2、改变工资薪金支付形式

企业改变了员工发放工资的形式,将员工个人所得与企业经营成本进行挂钩,这就有可能让纳税变得更为复杂。例如某公司将员工的薪资直接打到员工的账户中,使个人所得变成了税前扣除。这就涉及到了一个问题——到底要缴多少个人所得税?员工的薪资由哪里来确认?怎么确定?这个问题如果是存在企业实际成本高,那么对于员工个人来说,个人所得也就是工资薪金所得的税负可能会较高。如果要达到这个税负目的的话,可以在税务机关要求缴纳的情况下进行调减。但是这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根据我国相关税收法规规定:个人取得该项收入不超过800元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部分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不按工资薪金纳税的特点,采取“劳务费用支付方式”

如果是从事劳务报酬所得,那么应该按其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如果企业采用“工资薪金支付方式”,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当按工资薪金纳税。但是,一些公司在发放工资的时候采取劳务费用支付的方式,不按规定扣除个人提供基本生活劳务的费用等。比如某公司为员工进行体检费用、租房费之类的就是按照不低于800元/月标准支付给员工提供了劳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存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不实等违法行为,就有可能会要求单位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并处罚款。

4、假报收入,隐匿财产

在税务机关检查的过程中,有不少企业为了避税,采取虚假申报收入的方式来隐匿财产,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例如某公司内部劳务报酬收入中有一半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收入。因此,该地区对个人取得收入进行分析,最终确定部分收入为零收入。将其中一部分虚列成成本支出用于发放奖金或支付职工的工资等费用。而把这些收入直接作为“内部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缴纳个税。这也给税务机关一种特殊反应、加大了监控的难度,让企业更加难以隐藏财产价值。对于一些公司来说它只是通过虚列收入来降低所得税率,这样既可以减轻企业运营压力,也可以达到规避税务稽查局的目的。因为内部审计很难从财务审计、法律顾问等方面发现问题,这样很容易被认为是偷税或者是故意漏税从而接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