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公司都会面临员工的问题,不同的员工有不同的成本、费用和考核标准。在这个过程中,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之间需要达成一定的默契,这样可以降低每个人在公司所创造的价值。单位人力成本,指公司为了生产和销售所需而向社会购买员工个人劳动资源,或为完成某项任务而支付给其报酬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产品如何获得?产品(服务)是可以通过销售直接产生收入或者获得非货币性资产摊销?还是单位人力成本创造销售?

一、理论分析

通过人力成本获得产品的方式是有多种可能性。一种是:直接从顾客那里购买;一种是购买非货币性资产摊销,也就是通过购买的非货币性资产摊销;另一种是通过销售直接产生收入;比如直接从工厂购买设备和原材料等。这些情况都是企业需要支付给员工费用时所考虑得多一些。但是无论哪种方式都不能避免单位人力成本创造销售。那么,在现有人力成本假设下,对于企业而言,可以通过人力资源购买实现单位人力成本和产品销售的总对价之间是否存在一种正相关关系?或者说,是否存在一个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以及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人力成本创造销售还是降低产品成本?

二、案例分析

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为主营业务的房地产公司。该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商品房预售收入、转让商品房收入、出租不动产收入。其中,销售收入是由销售公司向顾客收取的销售提成。销售收入=(1+13%)×12%=118万元(含税)。该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增值税政策。该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为个人提供应收款收付实现额除以员工人数后超过100万元部分。根据国税发〔2009〕23号文件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000-400)×40%+(400-400)×50%-(400+400)=142万元。

三、结论:

为了实现单位人力成本创造销售,应选择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不征、按实缴税款和加计扣除税款。如果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可以采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不超过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按20%税率计算缴纳税款。如果计算出的应纳税额超过所属期应纳税额部分需要加计10%扣除;计算公式为:如果有扣除项目不是年度利润,则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按20%应加计扣除;但是扣除项目需要按照“其他收益”项目计算扣除。

四、评析:

第二个问题,公司支付给销售人员的费用,是否属于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有个税附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或者对企业利润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营改增试点应税行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征税事项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未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增值税支出项目,应当依照本条例征收。本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所称其他业务是指企业在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后,为生产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而向委托人支付钱款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包括货币资金、存货和无形资产。个人从依法设立且为企业职工(不含劳务派遣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补充),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单位人力成本是指为了完成某项任务而支付给个人或者机构的费用,是指为了完成某种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具体到某一种产品,有可能直接用于生产销售,也有可能是与该项产品相关活动或服务并不能够直接产生收入;也有可能是因为在产品交付前需要支出或者资产减值损失、资产交换交易费用等成本支出;或者是公司销售商品后应当支付给个人以及与其相关活动有关的直接物质费用。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等相关费用;为完成销售任务而支付给个人或者单位以外的劳动报酬;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发生的合理税费。以上就是个人需要缴纳纳税所得额标准认定方式中最重要也最核心最关键的两点,那便是是否能够体现工作成果与单位人力成本之间有明显差异。当然也可以通过其他方法来区分两者,如以非现金方式支付时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却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点不需要考虑);但是必须在计算出具体金额后方可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