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相互投资关系,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将会计账簿、报表等有关资料如实记载。关联企业间的经济往来及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法律规定,关联公司必须对其在投资过程中承担决策和风险控制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选举或者决定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事项。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召开会议,讨论作出决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定。”本案中, A会计师事务所系甲类企业,依据上述规定在其与乙总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后,该公司应将其应承担的各项人力成本支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中自行承担。但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则构成根本违约,应当就该发生的费用以及损失进行清算才能偿还上述费用和进行赔偿。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待遇的履行。

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确定原则:(一)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报酬的确定以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为基础;(二)没有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公平原则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劳动、支付薪酬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终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未予支付的工资、未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中作出了不同认识。但是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则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由此可见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未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中支付工资及社会保险待遇产生影响。

2.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办理时间不影响履行的除外)。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因劳动者未按时办理而使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指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双方当事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因非因履行义务发生的劳务关系存续期间较长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

3.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全面了解其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情况,并及时为其办理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全面了解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情况,并及时为职工办理变更登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满八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超过一个月,但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报酬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情形的;劳动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未向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二)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三)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为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而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四)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可见,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全面了解职工具体情况,并为该职工办理变更登记。只有及时为自己办理入职手续,才能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如果发现劳动者存在违法行为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首先督促其主动及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取得同意。若遇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时应承担举证责任以及举证不能时的后果等等。

4.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但是,对试用期满三个月不合格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经济补偿不得超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标准。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劳动合同订立地的工会或者用人单位协商后,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合同履行地工会或者用人单位。但是,因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致使双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