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间人力成本的结算是常见的结算方式,但不限于公司之间对所有员工进行结算。如果公司之间的人力成本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来解决。仲裁或诉讼是解决争议、降低法律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对因员工发生争议或纠纷而发生争议的,仲裁还是诉讼方式进行处理,只是涉及到人数众多,程序复杂,影响公司经营。劳动监察方面主要采用行政监督和刑事监督。人力成本结算包括两种:一是人力成本的支付;二是人员费用分摊的支付。

一、人力成本支付
在一般情况下,对用工单位来说,如果双方同意按月进行结算,则应按月进行结算并将结算单交给公司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然后由公司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向劳动监察部门出具书面证明,以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关系、薪酬待遇等事项进行了协商,并对双方进行了确认。公司如果双方没有就劳动关系、薪酬待遇等事项进行协商处理,则对协商结果不同意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条件的,则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或请求调解处理。公司如未能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就劳动关系、薪酬待遇等事项协商一致,则对劳动者提出处理劳动关系、薪酬待遇等事项均应按《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对此,如果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也未尝不可,只要双方同意即可。在协商过程中,公司可以在适当时进行录音、录像等证据公证工作。
二、人员费用分摊的支付

对公司之间人员费用分摊,《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受处理的,应当按照本企业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者身体健康等方面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和职工约定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协议补充;劳动合同期限未超过一年的,一般维持原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没有劳动合同或者以自己的劳动能力不能维持原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继续履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或者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对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协议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条劳动法第三十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无故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08〕1078号)文件第三条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及具体操作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社规〔2008〕554号)。
三、对于用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工资支付制度控制劳动者工资的数额。
工资支付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本环节,是用工单位的基本义务,更是用工的底线。工资支付制度一般包括劳动者所在岗位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但如果不按规定实行工资支付制度,劳动者所获得的所有劳务报酬及劳动报酬都不能计入到工资总额内。同时也可能存在由劳动者自己支配不能得到收入。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对职工进行考核和监督,考核内容包括:考勤情况、岗位绩效等项目;绩效考评结果、与绩效挂钩的奖励性报酬占员工薪酬总额的比例;是否有迟到早退行为和重大违纪行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