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企业人力成本核算,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国家制定了《企业人力成本核算办法》。其中明确了企业经营中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和合理的员工工资总额占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现行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制定了以下标准:

1.公司薪酬总额=员工薪酬总额×人力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人力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员工薪酬总额=(营业收入-工资薪金总额)×员工数量/在职员工总数;人力成本占营业收入不低于50%。以上指标分别取平均值作为各企业人力成本占营业收入比重的平均水平。不同企业由于自身业务发展的不同,在这一指标上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情况下,企业每增加1个营业收入或减少1个营业收入之和都会导致员工薪酬总额增加或减少。因此该指标也被称为人均薪酬效应。

2.员工工资总额是指员工个人应享受的基本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等带薪休假福利,不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险等。

工资总额/劳动力成本,其中劳动力成本是指员工个人应享受的基本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等带薪休假福利等带薪补偿支出,以及其他各类固定薪酬支出。应在工资总额内列支的其他各项费用。员工工资总额不包括企业为实现盈利而支付给个人或企业员工个人承担的费用。

3.非生产性支出(如办公场地租金)占企业总费用比重不超过5%。

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及企业经营特点,该标准适用于在当地同行业中,规模较大的企业。但根据《中国发展研究报告2023》(简称《报告》)对全国工业经济发展情况分析和对企业研究结果分析,该标准适用于规模较大的工业企业。规模较大,是指以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投资总额为计算标准;规模较小,是指以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投资总额为计算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及企业经营特点等因素,该标准适用于规模较大、发展较快、经济效益较好的行业,对工业企业而言,则该标准适用于规模较小、发展迅速、经济效益较差的行业。如上述《报告》中所列行业。

4.员工工资总额占年度营业收入的比重=雇员人数/企业员工总数×100%×人数比例(含生产人员)

雇员人数,是指企业职工人数,包括所有在企业中从事劳动的人员。企业职工人数是指在企业工作的所有劳动者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从事本单位生产工艺或工作岗位的全部劳动者。雇员人数与员工总数之间的关系:A.员工人数是指劳动者全部进入职工人数,不包括在未正式聘用职工人数中。B.本企业职工人数包括全部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在本企业工作但不能从事正式工作的退休职工。C.职工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是指职工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包括在总人数中未享受国家规定福利待遇和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之和。

5.工资总额以公司当年经营状况进行调整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并作为成本费用进行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工资总额占比应控制在公司各项成本费用总额的10%以内。为了使上述规定更好地落实,国家要求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要以企业当年经济效益为基础,将本地区工资总额政策确定办法具体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为确保本地区工资总额政策的执行和落实,税务机关将在征管过程中密切关注本地区工资总额政策执行情况,确保本地区工资总额政策落实到位。在此,国家根据上一年度经济形势和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行业收入结构、市场竞争格局等因素,对本地区工资总额政策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本地区工资总额政策执行到位。

6.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应支付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国家和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等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停产。其中,国家和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等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效益下降时: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对员工进行正常生产所需的必要劳动时。即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仍需继续劳动;或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地政府批准后需要停工停产的,即属于不可抗力或生产经营需要不能继续而造成严重损失。一般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行业工资指导线确定职工工资总额及比例。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提高或降低职工工资总额(如实行基本生活费制度),提高或降低职工工资总额中占比不得低于30%;降低或提高职工工资总额在劳务费开支总量中占比可高于50%。

7.上述比例应按《全国企业技术中心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不同岗位的员工,如生产一线岗位员工,工资比例一般在1∶1~2∶1之间;对其他岗位的员工,工资比例一般在1∶1~2∶1之间。对管理岗位员工工资比例一般在1∶1~2∶1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