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被视为一次力度的改革。草案中,原来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现在调整为按年计算,个税起征点从月收入3500元上调至年收入6万元(相当于月收入5000元)。除此之外,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被列入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草案将其中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同时,适当简并应税所得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税改是本轮个税改革方案的核心,改革本身并没有触及个人劳动所得收入的名目,仍然保留了薪资所得、劳务所得、稿酬所得等劳动性所得的名目。也就是说,劳动所得多元化,仍然维持原来的类别。

劳务所得仍然予以保留,不等于薪资所得,这对企业灵活用工或人力资源公司为企业提供灵活用工服务来说,向个人支付劳务所得仍然是允许的。在劳务所得仍被允许的情形下,按照劳动所得综合征税,对于普通人来说,劳动所得主要是指薪资所得+劳务所得。

在原来的模式下,薪资所得免征3500实行七级税率(3%-45%);劳务所得免征800实行四级税率(20%-40%)。因此,原来的劳务所得征税对于月20000元收入以下的群体较高,造成许多企业或人力公司很纠结,灵活用工劳动所得究竟是按劳务所得支付?还是按薪资所得支付?。按劳务所得支付吧,个税太高,个人不干;按薪资所得支付吧,费金太高,企业不干。

按照个税改革的内容来看,劳动所得综合征税变相等于劳务所得与薪资所得相同税率,因此,灵活用工的支付选择无需再纠结。

对于收入较高的灵活就业群体来说,本次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超过5000元的新的税率间距可能为:3000以下为3%;3000-10000为10%;10000-20000为20%,20000-35000为25%,其余不变。对于通过灵活就业获取较高收入的群体来说,将由原来800元以上劳务所得的20%个税,20000以上劳务所得的30%个税,变相调整为5000元以上劳务所得的3%、10%、20%的个税。因此,对于收入在5000至40000的灵活就业群体,将实现低税无费。

本次个税改革方案,将劳动所得综合征税的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对普通灵活就业群体来说,个人多处灵活就业或兼职所得,均可以劳务所得方式进行结算。无论是平台就业,还是在人力资源公司主导下的灵活用工服务,抑或企业直接雇佣的灵活用工,在5000元劳务所得收入下,将实现无税无费,变相增加收入,降低企业成本。

综上,个税改革,无论对个人、企业、人力资源公司均是重大利好,尤其对今天的灵活就业人群更是直接利好。个税改革方案需要平台企业重新考虑与个人的结算模式,需要人力资源公司重新考虑与企业基于个人结算的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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