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对人力资源的成本,通常按月进行计提,并按实际成本入账。但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成本摊销时,常常忽略人力资源成本的计提规定,从而导致人力资源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表。那么,企业在按照规定对人员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如何计提人力资源成本呢?对此,笔者对人力资源费用的计提作了如下介绍:员工工资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计发的工资总额除以员工工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当月起一个月内应按其实际月均人数计算支付员工工资。

一、员工工资总额除以工龄
《企业会计准则》第16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扣除职工为办理本企业正式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各项补贴、津贴和年终奖后的余额,作为当期确认和计量的损益项目,同时按照规定计提折旧和摊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一年的部分,应当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一年的部分,应当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员工工龄在一个月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根据实际工作年限计入职工福利费,超过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了劳务费的计发方法:(一)单位支付的直接由职工本人负担的各类劳务费;(二)根据单位支付劳务费外的各种补贴、津贴以及其他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三)按照职工本人工资总额除以工龄确定计发金额;(四)将支付给职工的各项补贴、津贴和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纳入工资或福利费;(五)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从保险费中扣除的各项费用等。“职工福利费”是指本公司支付给职工用于为其办理正式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与职工直接相关的现金福利支出(如购建固定资产等)。“工伤保险费”则是指本公司支付给职工以及为其办理了伤残等级鉴定、定期护理保险及医疗统筹等保险待遇而发生的费用。
二、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当月起一个月内,应按其实际月均人数计算支付员工工资
【案例】甲公司于2023年6月与员工达成劳动合同,约定7月1日解除并终止。该企业按照双方约定给员工的工资总额为27,700元,其中月工资总额为12,200元。每月15日至30日,该企业按照当月公司发放工人的平均月工资7,000元为员工支付1名工人。6月10日甲公司发布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该企业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收入》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但依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无形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基本减除费用》,在实务中,公司应当使用《基本减除费用》核算人力资源成本,其折旧和摊销年限不得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约定相一致。因此,该企业应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1个月内发生的人工成本计入人力资源成本,并计算当年人工费用资本化。

三、劳动合同终止时,应当在当月计提或结转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终止日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税款,在纳税人已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下,其终止日余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上述规定了企业在终止日的当期计提或结转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原则。那么,由于人力资源成本在核算中所占比例较大,故当人力资源成本余额较大时,可以将人力资源成本按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或结转递延所得税资产,从而使当期损益表中的其他项目得到相应的调整。如果该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财务报表中并未实际体现,则不应计入当期损益表。
四、企业应按月或季度向员工发放年终奖和其他福利费
年终奖是指企业在次年4月至6月间根据年度经营业绩向年度工作表现突出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励,是职工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不能按月或季度向员工发放年终奖时,应当参照本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向其支付年终奖。对没有年终奖的月份或者季度,可以在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向职工支付其他福利费。对企业向其发放的福利费与其职工发生的其他业务支出可以合并核算,也可以不合并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