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成本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服务,或者说获取其服务所发生的费用。通常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人力资源成本是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财务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总称。主要包括为员工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和提供必需物质等所发生的费用,这一部分费用是人力资源成本;为人力资源成本,是指企业投入到一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和福利支出。生产这些商品和服务的总人数;生产环节发生的成本;使用、管理或维护各种直接消耗以及需要特殊处理和可归属于生产经营目的劳务过程中产生的材料等所有费用。它包括直接人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单位支付给职工且在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允许支出。同时它又主要指由非货币性资产形成时计入企业成本,而不是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单位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1、直接人工工资
直接人工工资是指企业为组织员工完成生产劳动任务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它是公司为实现组织生产目标而支出的费用。其核算对象包括:(1)按规定标准支付给在职或离退休员工的工资;(2)按照有关规定为在职或退休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对于在职员工发放的工资,一般应作为生产成本处理。其中,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以每月最后一次发放工资支出;对离退休人员发放工资时根据职工享受基本养老金及失业保险金时确定的标准按月全额计入当月生产成本;对其他各类人员(如试用期职工、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等)发放工资时,则根据试用期当月平均工资额,分别与正式职工、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一起计入当月生产成本。在实际结算过程中,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对已超过试用期、不符合用工条件或有不良记录但又没有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的员工发放工资,属于正常情况。对于此类员工,应按月计算其实际领取工资数额。直接人工工资额较大者,可将其计入成本;反之,则不应作为成本处理。
2、职工福利费

企业为职工设立的各种福利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职工疗(养)养补助、职工值班补贴、职工生日礼物、职工食堂补贴、职工家属医疗补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离休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补助费、伙食补助费等在内的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3号)明确了福利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应注意以下两点:一、福利费应在企业发生并实际支付给个人后才能作为应税项目在税前扣除;二如果企业未按规定为职工提供福利费计算未扣除标准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以上部分,不准予在税前扣除。因此,福利费不得用于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福利费可以单独核算,也可以与其他支出合并核算。但要注意不得单独核算。福利费按规定计入“其他福利”成本。
3、劳务报酬
劳务报酬的会计处理是,在企业从事各种劳务活动,产生了各种支付费用,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并根据劳务过程中取得的报酬作为成本进行摊销。在企业从事不同种类、不同档次生产经营活动,应分别计算应取得的劳务报酬。例如,某企业在一个生产部门工作,其直接劳动时间是月初5个工作日,该企业用1天时间把1个月中所有可能产生劳动报酬但不需要支付其他报酬的劳务活动所消耗的时间,全部计入劳务报酬核算。另一种情形是企业将一个生产部门全部工作任务中需要进行处理的劳动时间通过向工人支付报酬的方式获得成果时一并考虑,在该企业中只把该时间扣除,将剩余部分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以反映在本企业各项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并计入成本。另一种情形是企业发生了多种不能单独计算为劳务报酬总额的经营活动时,为了将所有不能单独计算为劳务报酬总额的经营活动纳入计算范围而相应增加“管理费用”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而间接计入“管理费用”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以反映其发生原因。

